驾车肇事后逃逸被扣12分 男子起诉交警处罚过度
路上连续发生两宗轻微交通事故,家住石岐区的黄先生没有留在现场等候交警,而是事后委托妻子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虽然他赔偿伤者获得谅解,但被交警认定为逃逸,除被罚款2000元外,还被扣12分。黄先生认为在第一起事故中是对方电动车撞了他的车,不应该由他来承担全责。他提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向法院起诉。6月3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该案的一审判决。
■驾驶人:两宗事故连续逃逸,离开现场被扣12分
黄先生起诉到法院称,2015年4月18日21时07分许,他驾车行驶至湖滨路与仙湖正街对开路口时,被一辆无牌电动车追尾车身右尾部。
“我见电动车主没什么大碍,我又急着坐班车,且是对方撞了我的车,于是继续前行。”黄先生说,他没想到电动车主何某换乘了一辆摩托车紧追不放。到青云街时,黄先生的车撞上了一辆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上两人摔倒受伤。“我看见两人没什么大碍,继续前行赶班车。”黄先生说,他到达北海后深感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于是打电话让妻子到交警部门代为处理此事,并和伤者商谈治疗费等赔偿。
后来,黄先生分别赔偿两起事故中的3名伤者,对方书面表示不再追究任何责任。不过,交警部门对他作出的处罚并不是那么简单。2015年7月1日,交警部门认定黄先生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对他处以罚款2000元并记12分的行政处罚。
黄先生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原处罚决定,他于2015年8月起诉到法院。黄先生认为,他事故后逃逸是因当晚要赶班车,且事后已认错悔过、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处理涉案交通事故,主动赔偿事故当事人损失,交警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过度,不合理。黄先生交了2000元罚款,他请求法院责令交警部门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他扣12分以下、罚款1000元以下。
市交警城区大队表示,经勘验取证,黄先生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而且没有证据证明电动车驾驶人、摩托车驾驶人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交警部门根据相关条例规定,认定黄先生承担这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交警处罚适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5年12月3日,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院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并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等依法赔偿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黄先生在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没有尽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的义务。而赶乘汽车这一理由并不能为他的逃逸行为开脱。
因此,交警部门对黄先生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记12分并无不当。法院据此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