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垃圾被混收混运当追究问责
我为垃圾找出路52 □牛戈(资深媒体人)
广州推广“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模式“满月”之后,市领导暗访和多家媒体调查都证实普遍存在市民分类投放后又被混收混运的现象,城管委坦承问题症结之一是缺乏监督措施和分类设备。
市民“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垃圾有了,分类收运却难见,一些社区定时投放点甚至只有一个桶,明显没有搞分类,让市民伤透了心。因为垃圾分类投发只是渠道,分类收运处理是最终的归宿,更重要的是只有分类收运做好,才能正面影响居民分类投放行为的养成。如果最起码的分类收运设备都不配套,就等于叫市民做无用功,甚至说是将市民“玩”了。这不能不说是件让人十足失望的事。
从前端的居民垃圾分类到相关部门负责的后端分类收运处理,需要各个环节紧密协调配合,任何一个环节措施不到位都会造成垃圾分类徒有虚名。既然垃圾分类设备与监督措施不到位的问题明摆着,那就不能不问: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般不堪的情景,被寄予破解“垃圾围城”困局厚望的垃圾分类落实起来成“儿戏”该不该有人担责?
回顾2012年以来连续三年的全市动员大会,不仅规格高、人数众,而且每次都出台政策措施文件,设定具体分类目标,市与各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垃圾分类纳入公务员年终考核指标,成立督查组负责跟踪督查……看上去,“雷声”足够震撼,但最终都跳不出“雨点小”的尴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曾发现一些区街“明检亮点不少,暗访问题多多”,甚至公然玩弄拿新垃圾桶来“摆样子”的花招。还有,一边是分类设施配套及运输处理跟不上,另一边则是个别区市不但不拨钱还挪用垃圾分类经费。可以想象,如果没有监督问责措施,各区、街职能部门和官员们又怎会将垃圾分类收运真当一回事?
相关部门正在制定和修改完善19部垃圾分类法规,以法规之力为垃圾分类护航值得期待。然而,必须避免法规只“管治”市民而不涉及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责任。如正在征求意见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特别强调对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改正的个人加以处罚,最高罚款额从现行50元提升到200元。这或有必要,但如果法规只罚民而不罚官,对官员的失职没有问责机制,垃圾分类收运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谁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