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土局曝光6大违法用地典型案例 切勿以身试法
东莞时间网讯 (全媒体记者 黄观平)今日(5月11日),市国土局通报曝光6宗土地违法典型案例,望广大干部群众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1】茶山镇下朗股份 经济 联合社非法占地案
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公开挂牌督办
2015年2月底起,茶山镇下朗股份经济联合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该村的“较椅环”(土名)处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工业厂房,占用土地面积约37亩。3月份,国土部门巡查发现后,先后5次向茶山镇下朗股份经济联合社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多次约谈该联合社相关责任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但该联合社仍置之不理,我行我素,继续施工,最终建成一栋四层、一栋三层的混凝土框架结构楼房和一栋钢结构工业棚房。
鉴于茶山镇下朗股份经济联合社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公开挂牌督办该案件。经测量,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6.9亩,其中农用地20.8亩。经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分析鉴定,约14.7亩农用地土壤质量已达到破坏标准。茶山镇下朗股份经济联合社非法占地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7日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案例2】虎门镇黄某非法占地案
“牙签楼”建筑物被依法没收
2013年4月,梅州人黄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虎门镇九门寨村的集体土地实施违法建设,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违法用地行为后,当场予以制止,并多次向黄某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但其拒不落实整改,继续抢建,最终在210平方米土地上建成高达12层的“牙签楼”,并将“牙签楼”出租牟利。
黄某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楼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村集体,没收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2015年4月7日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3】东莞某散热系统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自行拆除建筑物并落实复耕
2014年9月起,东莞某散热系统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虎门镇路东社区新围小组东环一路“巨安”(土名)集体农用地11亩建设工业厂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违法用地后,当场予以制止,向该公司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土地违法行为。但该公司心存侥幸,拒不落实整改,继续抢建,最终建成一栋一层钢架结构厂房。
该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工业厂房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虎门镇党委政府责令该公司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复耕,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向其讲解清楚该违法用地行为的严重性。在市国土资源局、虎门镇党委政府对违法用地动真碰硬、“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下,该公司意识到违法占用农用地的严重后果,自行拆除了地上建筑物,铲除硬底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并落实复耕。
【案例4】大岭山镇黄某非法占地案
暴力抗法被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违法用地拆除完毕并复耕复绿
2015年10月,大岭山镇黄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矮岭冚集体土地建设工业厂房,面积约2000平方米。大岭山国土分局发现该违法用地行为后,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但黄某拒不落实整改并继续抢建,大岭山国土分局将该情况上报大岭山镇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大岭山镇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按照《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国土、综合执法、城建、公安、医疗、消防等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目前该违法用地已拆除完毕并进行复耕复绿。今年大岭山镇联合执法快速拆除违法用地上正在抢建的违法建筑100多宗,拆除总建筑面积约35000平方米。
【案例5】常平镇刘某非法占地案
拒不落实整改被快速强制拆除复耕复绿
2016年3月,常平镇刘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常平镇白石岗一集体土地建设工业棚房,面积约2600平方米。常平国土分局巡查发现该违法用地后,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但吴某拒不落实整改并继续抢建,常平国土分局将该情况报城管部门。4月11日,常平镇“清违”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镇城管、国土、广播电视站、常平报社、属地村委会在市城管局综合执法支队第三大队的配合下对正在抢建的违法建筑实施快速拆除。目前该违法用地已拆除完毕并进行复耕复绿。
【案例6】大朗犀牛坡第三、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地案
法院开展“裁执分离”裁定镇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为提升违法用地案件执行效率,我市积极探索建立土地行政处罚案件“裁执分离”机制,并选取大朗镇作为试点,先行先试,待时机成熟再全市全面铺开。
2015年7月,大朗镇犀牛坡第三、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分别非法占用犀牛坡村两处集体土地建设工业厂房。执法巡查人员发现后立即予以制止,要求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但违法用地责任人不听劝阻,继续抢建,分别建成了两栋钢结构工业厂房。
大朗镇犀牛坡第三、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对大朗镇犀牛坡第三、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但大朗镇犀牛坡第三、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拒不履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决定。2016年1月8日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按照“裁执分离”机制,裁定由大朗镇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地上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