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新规:刑事被告人出庭禁止穿马甲囚服
4日,在深圳中院,走私嫌疑人身着便装受审
4日为首个国家宪法日,深圳开广东先河率先规定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林园通 讯员 王东兴
4日,东莞一家公司涉嫌走私的三名被告人,在法警的带领下走入深圳中院的法庭。与以往被告人不同的是,他们没有穿黄色马甲,而是身穿便装。这源于深圳中院联合深圳市公安局宣布的“今起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马甲、囚服等出庭受审”的规定。他们也成为首批穿便装出庭的刑事被告人。深圳此举开广东先河,这样的规定被视为司法文明的一大进步。
受审高官穿西装 普通被告人穿囚服
刑事被告人身穿亮色马甲受审,已经成了公众对法庭的“刻板印象”之一。今年5月,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被控犯罪一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法庭上,蔡达标身穿黄色马甲、戴着手铐,引发律师的强烈质疑,认为有歧视之意。
而反观历年来在法庭上受审的落马高官,许多都是身穿西装和夹克。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身穿深色西服、立领衬衫,在北京受审;2008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身穿藏蓝色西装在天津受审。再到刘志军、薄熙来等,出庭受审的落马高官,几乎都是身着便服。
刑事被告人常穿的马甲为单薄的无领无袖的坎肩儿,是在看守所监号里被羁押的人穿的简便“囚服”,也被称作号衣。这种囚服没有全国性统一式样,颜色以黄色、橘色、灰色居多。号衣的目的在于方便管理者对被羁押的人进行管理,防范其蒙混出所。如果其逃亡,短时间内也便于捉拿。在押解过程中,号衣也起到识别作用。
为何受审着装存在差异?据了解,我国对刑事被告人出庭时穿何种服装,并无统一明文规定。这导致刑事被告人着装情况一片“混乱”,着便装受审也曾一度变成落马高官“特权”。
被告人服装自选 制服背心短裤除外
在首个国家宪法日,深圳打破现状,公布《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规定》(下简称“《规定》”),在所有法院推行。其中提到,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可以选择穿着自己的或其家属、辩护人提供的服装,包括西服及其他便装。
便装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着装。《规定》提出,“服装应当整洁、得体,其上不得附有任何监管机构标识、文字、图案、编号或其他宣传标志、标语;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不得穿着制服等表明特定身份的服装,不得仅穿着背心、短裤等过于裸露身体、显示文身或疤痕的服装,不得戴有色眼镜、首饰、帽子等遮挡面容的配饰。”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是法院与公安部门共同发布的。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无合适出庭受审服装的,看守所也将予以提供。
4日的庭审现场,记者看到,两名男被告人身穿黑色夹克、女被告人身穿黑色呢子大衣。其中两人为取保候审,一人在押。
去“标签”尊重人格 衣着得体是权利
虽然只是着装要求的改变,但其背后却有深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郭毅敏表示,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标准差别化、标签化的去除,既是被告人享有合法权利的体现,也是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是对被告人人权的基本保障。“即使最终被法院判决有罪,出庭受审时着装整洁得体,也应当成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汪海燕认为,深圳此举是司法文明的体现、符合法律的精神。“在生效判决前,不能把被告人当成罪犯、要求其穿囚服。在西方,许多被告人出庭受审都是穿西装打领带、与律师平起平坐。”他透露,只有重刑犯或者存在危险的被告人,法院才有必要采取防范措施。“各地视具体情况而定,对被告人采取必要的限制,比如戴手铐这些。但即便是杀人犯,如果他受审时身体很虚弱,也不宜戴脚铐等”。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杨建广也认为此举值得提倡:“这是一种先进的理念,也应该是未来的一种趋势。”
“囚服”演变
资料显示,1999年以前,在看守所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服刑者并没有统一着装,其着装大多为家人为其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4条规定:“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从实际操作情况来看,看守所出于管理需要,会安排犯罪嫌疑人统一着装,服装的颜色等由各看守所自行决定。
颜色鲜艳的马甲非常易于辨认,故经常被采用。看守所囚衣的款式也主要以马甲为主,与服刑人员的囚衣有本质的区别,有黄色、红色和灰色等颜色。马甲没有口袋,衣料质地较薄,上面一般印有看守所的简称,以及数字编号。
近些年,关于刑事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河南高院、厦门中院均推出改革措施。
“囚徒标识”
剃头: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犯人必须剃头发刮胡子。有些监狱实行了剃头规定,也是为了方便管理。如今,法律和执法机关越来越重视犯人的人格与人权。早在2004年,海口监狱便不再强行规定罪犯必须理光头。
手铐:受审时是否戴手铐,多根据暴力倾向及可能刑期而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务保障规则》第16条规定,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安保:和普通刑事被告人受审相比,高官在受审时,安保措施更严。有高官受审时,法院正门、后门大量警力高度戒备。相关人员进入法庭,要经过三道安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