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冬梅,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文化程度高中,系广州市芘芙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因本案于2012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云峰、王本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冬梅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冬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继续追缴本案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冬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尚云、余响铃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冬梅及其辩护人陈云峰、王本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文建平
代理审判员 黄少玲
代理审判员 聂河军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嘉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