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护航”信息网络安全 专家析五大亮点

31.08.2015  10:20

视频:关注网络安全:普通用户如何防范隐私泄露? 来源:央视新闻

中新网北京8月31日电 (陈伊昕)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的诸多规定引发关注。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完善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增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规定,进一步解决举证难问题……在受访专家看来,此次刑法修正案在“护航”信息网络安全方面,可谓亮点颇多。

亮点一: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修正案原文】

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对中新网记者分析,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刑法修正案(七)曾规定了针对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并进行了列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然而在实践中,各地对主体范围的把握不一致,有些地方有些窄,仅限于条文中的列项,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受到限制。这次取消了明确的列举,所有的主体都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可以更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的权益。

二是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也进行了扩充。“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意味着只要是出售或者违反规定提供,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这体现出对个人信息有了更大边界的保护,而目的就是要更有效地打击目前严重泛滥的非法出售、非法提供或者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

亮点二: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

周汉华表示,过去,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且拒不改正,针对这一情况,这次刑法修正案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增加了刑事责任的规定。

新规定中的四种情节都可以用刑事责任来制裁网络服务提供者”,周汉华说,此外,这个可以构成单位犯罪,既可以制裁个人,也可以制裁单位。

这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方面的重大突破”,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接受《网络传播》杂志采访时表示,这对中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技术侦查等方面的工作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亮点三:完善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

周汉华表示,增加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其实是完善了刑法的规定,增加了犯罪行为的类型。

复旦大学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沈逸接受《网络传播》杂志采访时指出,对网络犯罪处置需要有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做出了有益尝试。这次修正案反映的是当前对互联网依法管理的认识和需求,集中表现在信息传播和内容相关的方面。

同时,沈逸也提到,修正案反映出一些挑战,比如除了内容传播外,也需要考虑其他犯罪来源在刑法中如何进行归置,“如网络欺诈、攻击和破坏网络基础设施等,我们目前主要关注内容,但是其他甚至威胁更大的来源方面还存在空白。

亮点四:增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规定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读】

周汉华表示,增加的这一条款是针对谣言的。一个情节是“编造”和“传播”,而原来刑法主要打击的编造,必须是信息的源头。此外,这次还增加了“明知”的情节,知道是假消息还故意传播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被列入这一罪。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网络研究室副主任张化冰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除了对出售、窃取等非法获得个人信息的行为明确了刑事责任,修正案还对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明确了惩罚力度。而这些条款与前不久征求意见的《网络安全法(草案)》呼应,标志着中国对网络个体安全、国家安全愈来愈重视,各项专门法、基本法的调整完善正日益形成科学、有效的网络安全法治体系。

亮点五:进一步解决举证难问题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解读】

中新网记者查阅发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周汉华表示,这次修正案增加的第三款是一个程序法上的规定。实践中,确实存在受害人及其他行政机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取证难的问题。在普通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法院不能调取证据。只有在刑事案件当中,按照宪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才能对信息通讯采取措施。而实践中,个人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也没有强制获取信息的权利。

由于侮辱和诽谤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自诉,没有公诉机关介入,那么证据就很难取证。”周汉华据此分析,这一条款就是在弥补实践中当事人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取证难的问题。这个时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害人。

针对此次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周汉华认为很有针对性,是对实践中突出问题的回应。他同时指出,网络犯罪属于新型犯罪,很多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摸索,逐步找到有效解决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更加全面、系统的解决方案。

周汉华指出,互联网信息安全不能只靠刑法,还要健全民法、行政法等配套法律的建设力度。比如,要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无论是刑法修正案(七)还是(九),只是规定了事后责任,并没有完整地规定相关主体的法律义务。

刑法是最后的威慑”,周汉华说,刑法修正案(九)是重要的,但要意识到,在刑法之前,应该还有更加健全的配套制度,从而形成有效的治理结构,不能“单兵突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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