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拟取消嫖宿幼女罪 作强奸罪论处

24.08.2015  16:28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删去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拟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今天(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取消嫖宿幼女罪”这一意见,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在作出专门规定。

   嫖宿幼女罪初衷为保护幼女利益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在嫖宿幼女罪写入刑法之前,嫖宿幼女一直被当作强奸罪定罪。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就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依照刑法(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但到了1997年刑法修订时,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区别开来,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曾表示,这项立法初衷实际是为保护幼女利益,因为单设罪名从法律上明确并严重追究嫖宿幼女的刑责,以5年有期徒刑作为起刑点,在刑法分则各罪中是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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