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刑满释放不悔再次盗窃被判8个月

24.06.2015  10:47

  广东新闻网惠州6月23日电 (严初 卢思莹 秦达惠)18岁的陈某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过,再次盗窃。惠州市龙门县法院日前对该起盗窃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据了解,2014年11月6日,陈某在龙门县城香滨东路某网吧上网时,看见被害人小军的一台苹果4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74元)放在电脑桌上,而小军正在睡觉,便趁机将该手机盗走。当天16时许,陈某将盗得的手机拿到龙门县城西林路某手机店打算销赃,遭到店员拒绝后便在手机店门口,将该手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此外,陈某曾因盗窃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龙门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8月21日刑满释放。

  龙门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50%确定,因此陈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74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