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晚点 乘客告广深公司败诉

17.05.2014  22:06

南方日报讯  (记者/陈捷生  通讯员/马远斌  许锋)列车晚点8小时,乘客起诉铁路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百余元。11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乘客所提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2012年11月21日晚,广州市民梁某媚与梁某雯欲乘坐T38次列车,出发前往武昌参加次日召开的会议。但原定23时53分发车时间却推迟至次日上午7时45分,延后了约8小时。返穗后,二人愤而起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深公司”),请求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广深公司赔偿餐饮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赔偿金额分别为185及125元。

去年11月8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二人认为,在向广深公司完成购票手续后,她们即与广深公司成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广深公司未依照车票约定按时将乘客运送至目的地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在候车过程中,广深公司和车站未告知其具体明确的晚点时间,也未安排食宿,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深公司辩称,列车晚点事出有因。由于受湖南省株洲地区施工任务的影响,2012年11月21日,T38次列车到达广州站时已晚点10小时27分。在梁某媚与梁某雯二人检票时,检票员已于第一时间将火车将晚点5小时以上的信息告知了二人。检票员提醒二人可退票或者改签其他车次,但二人仍决定继续乘坐原列车到达目的地。同时,车站电子屏幕上也打出了该车“因故晚点,时间未定”的明显提示。广深公司认为,他们已在最大范围内承担了告知义务,并将火车出发前的整理准备工作比正常标准压缩了2小时35分。据此,广深公司认为,铁路方已按法律规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乘客要求其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去年12月3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梁某媚与梁某雯人不服并上诉至广铁中院。

今年3月24日,广铁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广铁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雯、梁某媚向广深公司购买车票乘坐火车,双方建立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双方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承运人和旅客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梁某媚与梁某雯候车前已被告知列车晚点且在5个小时以上,旅客可依法全额退票或改乘其他列车。二人决定继续乘坐原列车的行为,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据此,广铁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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