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券”如何实现“小资金大担当”
《南方日报》报道,东莞将出台“创新券”补助政策,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增长迅速的企业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
早在今年5月13日,东莞所公布的《关于引导民营资本发展实体 经济 的实施意见》中就提出,设立“科技创新券”,市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科技企业持券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服务以及研发设备时,可按券面金额抵销最高50%的费用。而在今年初,我省也提出,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
从全国范围看,最早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是江苏宿迁,2012年9月,宿迁市在全国第一个向企业发放了“科技创新券”,把财政资金以“有价证券”的形式,投放到企业、科研机构和财政之间的三角流动过程。据宿迁方面的介绍,这一做法,其实是学习和考察欧洲科技创新制度的结果。而通过引进这一政策工具,可把传统的事后补偿财政拨付,改为事前的发放,更通过市场化的运行,双向激活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交易意愿,从而让企业的科技创新需求与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供给实现市场化的均衡。
正如业内人士所指出的,欧洲所发明的“科技创新券”制度,被引进国内后发生了一定的变异,而这些变异,可能减低了“科技创新券”的原创价值。
首先,欧洲的“科技创新券”只向小微企业发放,是专门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制的扶持政策。在欧洲决策者的视野中,以这一制度工具来帮助小微企业,主要是帮助那些囊中羞涩的青年创业者。而从中国各地实施的情况看,几乎都没有限定使用对象为小微企业,在一些地方甚至大型企业也可以申请使用。
其次,欧洲一些国家发放“科技创新券”对小微企业是普惠的是平等的,只要小微企业提出申请,几乎都有资格获取。在一些城市中,甚至采取抽签和网上排队等方式,目的就是保证最大的公平性。而从中国各地方实施的情况看,几乎都前置设定了种种限制条件,无形中排斥一部分小微企业的使用权。
在某种程度上,如果限定申请者和使用者为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则具有“小资金大担当”的特质。相对大中型企业年度投入几百万甚至上亿元的科研经费,区区几万元连锦上添花的价值都不具备,但对于小微企业而言,这笔费用可能就能解燃眉之急。如果考虑到今天的企业巨人都萌生于小微企业这一技术经济学的普遍事实,那么,把科技创新券主要用于助力小微企业更具倍数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