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出纳汇款中圈套被骗50万 判赔公司损失20万
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唐梦 通讯员/甘嘉亮)出纳员按照“老板”的指示汇款50万元,第二天却被老板一口否认,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公司还要求出纳员写《承诺书》赔偿公司损失。事发后,公司将“肇事”出纳以不履行《承诺书》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而出纳员则认为自己正常汇款不存在过错,《承诺书》责任过于重大,也一纸诉状要求法院撤销《承诺书》。5月4日,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对该“离奇”的汇款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出纳员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事件:
出纳员按 “老板”指示汇款50万元,结果被老板否定要赔偿
阿烨是佛山南海一家内衣公司新入职的员工,负责出纳工作,主要任务是按照老板宋某的指示向客户的账户汇款。入职之初,宋某就添加了阿烨的QQ号为好友,并将她拉进QQ群以便联系工作,而每次需要汇款的时候,宋某都在QQ群里对阿烨进行指示,阿烨汇款过后再将截图发给宋某确认。
入职15天以来,阿烨根据老板的QQ指示已经汇出多笔款项。2014年6月18日,阿烨像往常一样登陆QQ,收到了老板的QQ消息。老板先是询问公司的流动资金数额,接着写到“现在要付一个往来款,我把对方资料发给你”,然后发了一个农行银行账户要求阿烨汇款。
对于老板的QQ汇款指示,阿烨并不陌生,也从未怀疑,就向“宋某”QQ所发的账户汇入50万元。第二天,阿烨向宋某询问汇款情况,得知宋某并没有指示这笔汇款,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于是立即在同事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报案。
经过警方调查,要求阿烨汇款的QQ号码并非宋某本人使用的QQ号码,而是QQ头像和宋某一样的另一个QQ号码。当晚,阿烨在公司高层和同事的见证下写下一份《承诺书》,内容是承认自己违反公司规定汇出公款,为挽回公司损失,自愿赔偿公司50万元。写下《承诺书》以后,阿烨一直没有向公司还款。
2016年6月,公司以阿烨未履行《承诺书》规定的还款义务为由,将阿烨告上法庭,要求阿烨履行《承诺书》的内容,赔偿公司50万元的经济损失。
阿烨得知公司将她告上法庭之后,也同时提起了诉讼。阿烨认为,《承诺书》是公司单方面预先制作的,并不是出自她本人的意愿。
她得知受骗后精神紧张的情况下被强行要求抄写,当时压力太大,记不清楚《承诺书》的内容,直到公司提起诉讼后才了解到《承诺书》的全部内容。于是,阿烨以《承诺书》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要求撤销《承诺书》。
一审:双方均存过失,出纳员被判赔20万元
2016年10月19日,南海法院对上述两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南海法院认为,阿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亲笔书写《承诺书》,在没有证据证实阿烨产生了误解,也没有证据证实因认知错误而作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构成重大误解。
而阿烨受骗后压力较大,公司多人在场要求阿烨连夜当即书写《承诺书》,且要求阿烨一人赔偿全部损失,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南海法院判决变更《承诺书》的内容,判令阿烨支付20万元的赔偿款。
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双方上诉
公司和阿烨都不服一审判决,两起案件均上诉至佛山中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和阿烨双方各不相让。公司认为,阿烨违反公司财务规定,私自汇出公款50万余元,致使无法追回,使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已构成严重失职。后阿烨写下《承诺书》,表示自愿赔偿公司损失,但至今分文未付,且以私人原因辞职后离开公司,要求法院判决阿烨履行《承诺书》规定的还款义务。
阿烨认为,公司没有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她入职前后,也没有对她进行过任何培训,而老板每次汇款都是通过QQ群发出指示,她按照日常工作习惯汇款,只存在一定过失,不存在过错。且案发后她已立即报警,已经尽了自己的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公司对QQ群管理不严导致外部人员伪装成老板的QQ发出汇款指示,是公司管理存在问题才导致的,与其无关。
阿烨报警回到公司后,领导层轮番对她进行批评、指责、恐吓,要求移交有关银行卡、U盾。交接后还不允许下班,而是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承诺书》,强行要求她照抄、签名、捺印,直到她将《承诺书》交回公司后才被允许下班,而当时已近晚上9时,她的精神极度紧张,感到非常恐慌,根本无法记住《承诺书》的全部内容。后来意识到《承诺书》的责任太重,对自己极为不利,且违背意愿所写,已经在2014年6月24日向派出所报警。
佛山中院认为,阿烨轻信他人而汇款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公司提出的赔偿主张实质上是要求阿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虽然公司以阿烨书写的《承诺书》起诉,但公司与阿烨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就汇款问题形成的承诺书,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不能仅凭借涉案承诺书的内容直接认定阿烨的法律责任,应定性为侵权责任纠纷。阿烨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综合认定。阿烨在未向公司管理人员核实、未履行基本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汇款至他人账户,构成严重失职,应赔偿公司损失;而公司在实际经营中违反了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混乱对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佛山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公司和阿烨的上诉请求。
法官:财务人员处理账务应审慎对待,切忌疏忽大意
该案主审法官建议,公司财务工作往往具有资金数额大、转账次数多的特点,如处理不当、监管不严,很容易导致公司经济损失。
本案就是由于财务人员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以及公司财务制度混乱导致的结果。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中,应注重规范管理,完备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做好财务人员的专项培训,细化流程管理与监督措施;财务人员处理账务应审慎对待,切忌疏忽大意,经核对无误再进行处理,尽量确保款项往来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