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孩子单独和异性相处
大洋网讯 暑假即将到来,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容忽视,家长要提高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照看、保护好自己的孩子,避免孩子遭受无法挽回的伤害。记者昨日从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获悉,该院去年以来审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9件,占全部强奸、猥亵类案件的36%。
法官提醒,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重在预防,建议学校和家长加强对未成年人预防性侵的教育,积极开展专题宣传教育。
案例一:钢琴老师利用上课时间猥亵6龄女学生
出生于1994年的黄某是广东云浮人,大专文化,案发前在黄埔区一家艺术中心担任钢琴辅导老师。2016年7月25日晚上,黄某在艺术中心内,利用他对年仅6岁的童童单独进行钢琴教学之机,对童童进行猥亵。案发后,童童的法定代理人向司法机关出具了《谅解书》和《不起诉决定申请书》,表示了解到黄某小时候父母离异,自幼跟随伯父母长大,缺乏关爱,且鉴于黄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系初犯,本案情节轻微,故对黄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院认为,黄某作为一名钢琴辅导老师,利用其和女学生单独相处之机猥亵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在本案中,黄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相应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刑法中关于自首构成的相应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案发后黄某获得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充分谅解,基本修复了原本受损的社会关系,系初犯,其本人在庭审过程中亦真诚悔罪,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且对黄某适用缓刑并不致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也更有利于对黄某的改造,故法院本着挽救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黄某适用缓刑。为此,判处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例二:男子尾随未成年少女入厕抢劫
出生于1976年的广州男子周某读完初中后便辍学,无业在家。2016年7月18日凌晨4时许,周某携带水果刀到黄埔区大沙地地铁站A出口附近,意图抢劫。在发现17岁的萍萍单独一人后,便尾随萍萍进入大沙西公共厕所女厕内,趁萍萍如厕之机,强行进入萍萍所在厕格,用水果刀抵住萍萍的颈部,采用胁迫手段抢得现金人民币157元。在此过程中,萍萍偷偷拨通了男朋友的电话。
在抢劫现金后,周某又顿生淫欲,当即用水果刀胁迫萍萍,企图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赶至现场的萍萍男友等人制服。
法院认为,虽然因萍萍男友等人及时赶到,使得周某强奸未能得逞,但周某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亦构成强奸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此,法院认定周某犯抢劫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三:假借玩电脑之名和室友强奸两姐妹
2013年8月24日晚,郑某坚(已判刑)邀请13岁的友人琴琴与其堂姐玲玲到其住处玩电脑、看电影。在看电影的过程中,郑某坚的室友郑某静欲拥抱琴琴、玲玲遭拒,郑某坚见状则将琴琴拉到房外的客厅。室友郑某静、陈某壮(已判刑)则关上房门,在房间内先后强行与玲玲发生性关系。其间,琴琴欲进入房间被郑某坚阻拦,并被郑某坚强行发生性关系。而郑某静与玲玲发生性关系后,出来客厅又欲强行与琴琴发生性关系,遭琴琴反抗和被郑某坚拉开而未能得逞。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静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且郑某静具有轮奸玲玲的情节,本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外,郑某静已着手对另一被害人琴琴实施强奸,虽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但在量刑时亦应对此情节予以考虑。但鉴于郑某静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在实施强奸过程中暴力程度较轻,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为此判处郑某静有期徒刑6年。
法官建议:未成年人尽量避免与异性单独相处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重在预防。经办法官建议,学校和家长对未成年人应加强预防性侵的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学会保护自己。如提醒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女性尽量避免与异性单独相处,晚上减少单独外出等。同时,家长应多关爱子女,给予子女家庭的温暖,让子女感受到家庭带来的安全感,对幼童还应加强监管,不要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值得注意的是,要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和城中村出租屋的管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及时发现出现在城中村范围的违法犯罪现象。
此外,老师和家长要多留意未成年人的情绪变化,如发现未成年人突然出现情绪低落、沮丧的异常现象,应耐心开导、倾听,了解未成年人是否遭遇了性侵害,如确实发生了应及时报警,必要时还应及时让未成年人接受心理干预,减少未成年人受到的伤害。
文/广报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