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3-25制售病死猪肉案宣判

04.03.2015  20:06

  1月21日下午,广东佛冈3-25制售病死猪肉案在佛冈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16名涉嫌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至70万元罚金。 

  15时30分,16名被告人在法警的押解下依次走进法庭,陈某华和陈某林兄弟两人走在最前面。庭审过程中,16名被告人都始终低着头,眉头紧蹙。这个家族式的团伙自2012年开始从事生产、销售病死猪肉,从中谋取暴利。 

  据了解,该案是近年来佛冈县发生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第一大案,涉案人数多、生产销量大、经营时间久,国内多家媒体都对该案进行了报道,社会各界关注较高。由于犯罪分子生产病死猪肉的窝点较为偏远隐蔽,且先后多次更换,在监管和侦查取证上造成一定困难。当地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提早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做好抽样和封存工作,全面客观收集和固定证据,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确保取证程序合法。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审查案卷材料十余卷,制作了二百多页的审查报告,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制作图表,从而全面展现每个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作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华、陈某林为获得高额利润,向他人收购病死猪屠宰后销售,置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被告人邓某星、陈某辉、徐某钊、陆某贤、陈某强、曹某淼、陈某林、陈某明、陈某钊明知是病死猪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等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非法经营罪,依法依照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范某峰、卢某文、刘某辉明知是病死猪肉仍然购买,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被告人何某章、何某英明知是病死猪肉仍为其提供运输、销售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依法依照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定罪处罚。陈某华、陈某林系主犯,陈某辉、徐某钊、曹某淼、陈某钊分别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听到判决结果,62岁的被告人徐某钊身体瘫软前倾,险些倒在地上。庭审人员连忙将其搀扶,确定其身体无恙才继续宣判。和几名被告人做了短暂的交流。和几名被告人做了短暂的交流。宣判完毕后,记者和几名被告人做了短暂的交流。被告人陈某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其对犯罪行为十分后悔,在实施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过程中没有考虑过太多食品安全问题,直到被抓后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年近六十的被告人卢某文和老公刘某辉一起实施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如今双双获刑,卢某文说,她是为了赚钱帮亲戚还债,鬼迷心窍地走上了犯罪道路,当初没想到会有多严重,现在造成结果已经无法挽回。被告人陈某林说,只知道这种事情违法,但是没想到这么严重。从事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行为,归根结底是因为没有读过什么书,没有什么法律意识,看到卖死猪肉能赚钱,便以家族式分工来进行生产销售,最终酿成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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