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修改法律法规促进林业健康发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近期开展森林法和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执法检查,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建议,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促进我区林业科学健康发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森林法和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执法检查组副组长、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明沛介绍,森林法和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完善政策法规,为森林法及实施办法贯彻实施提供制度保障。近年来,我区出台和修订了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系列政府规章,出台了《关于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的决定》《关于建设林业强区的决定》等4个重要文件。还推出了一系列改革创新措施,不断深化林业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确保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我区林业呈现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由“十一五”期末的58%提高到2014年的62%,居全国第3位;森林蓄积量6.8亿立方米,居全国第7位;年木材产量2550万立方米,约占全国年木材产量的31.2%,居全国第1位;林业产业总产值达3850亿元,居全国第4位。
但随着林业改革的深入和实际情况的变化,森林法和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森林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实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比如,森林法关于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林农很难做到,操作性不强;森林法和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规定,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但对生态效益补偿的动态补偿机制以及受益者对保护者的补偿机制没有作出规定;森林法和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规定,林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对林权流转形式、流转范围和流转程序没有作出相应规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为此建议,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促进森林法及实施办法有效实施,重点提出了修改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等法规和制定有关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的建议。主要有:把规范人工速生树种种植经营、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周边居民的扶持等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纳入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进一步规范实施办法有关林权管理、健全完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规定;适时相应修改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加快制定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我区实际,及时论证制定出台一些规章制度,促进我区林业科学健康发展。(记者 黄世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