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22.02.2016  19:2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切实减轻群众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2016年1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制定,标志着我省将全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更加有效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一、《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紧紧围绕“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的目标,吸取兄弟省市的有益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在救助范围、对象认定、救助比例、救助程序以及医疗救助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集中体现了我省近年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成果,突出表现在八个“首次”上。

  (一)首次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施意见》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并扩大到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救助对象不仅惠及广东户籍困难群众,也涵盖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首次实现城乡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统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统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核算,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三)首次明确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标准。在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标准上实现城乡一体,使城乡困难群众获得同等的医疗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当地规定上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为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口所在地规定上限的困难群众。

  (四)首次规定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确给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对象的资助水平。具体规定是: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有效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五)首次明确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购买商业保险,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外的医疗支出负担。利用商业保险服务网点多、专业化的优势,为救助对象提供多层次、更快捷的服务,提高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益,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六)首次规定门诊救助比例。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全面纳入门诊救助范围。主要包括: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因而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困难群众。门诊救助比例具体是: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合规医疗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七)首次规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限病种、不限费用,按群众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比例。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重特大疾病合规医疗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八)首次规定免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押金,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他们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以得到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直接救助,其他对象医疗费用依申请、按程序给予救助。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在贯彻国办发〔2015〕30号文件基本原则基础上,《实施意见》坚持创新、协调、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制度创新、统筹区域与城乡发展、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和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等方面,积极探索,主动作为,主要体现“广覆盖、高水平、低门槛、重衔接”的创制亮点。

  “广覆盖”就是将医疗救助制度全面覆盖最需要的困难群众,避免发生政策的悬崖效益。从收入来说,不仅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纳入救助范围,而且将我省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从支出来看,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当地规定上限的,都可以得到救助。这个60%经过反复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且参考了兄弟省市和我省广州、珠海的现行做法,将全省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提高到与珠三角同样的水平上。

  “高水平”就是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最大限度满足大多数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实行应救尽救。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让他们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减轻其医疗负担。全面开展重点救助对象门诊救助,逐步扩大门诊救助范围,让困难群众小病看门诊也能得到救助。明确规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且不限费用、不限病种,在覆盖面、救助标准等方面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低门槛”就是保证困难群众能看得起病。传统上的医疗救助,大多是事后救助,困难群众凭借医疗费用单据到民政部门申请,逐级审核审批,程序繁琐。《实施意见》规定,免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押金,让最底线的困难群众可以直接住院,零门槛接受医疗服务。

  “重衔接”就是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衔接和费用结算衔接,充分发挥制度整合效力,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最大程度简化医疗救助流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看病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无缝对接的“一站式”结算,切实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三、《实施意见》落实步骤和主要措施

  《实施意见》出台正值“十三五”开局之年,明确提出了2016年-2018年的目标任务:全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完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衔接机制,降低和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强化部门协作;鼓励社会参与;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具体步骤:2016年,全省全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粤东西北地区医疗救助水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珠三角地区达到全国前列;2017年,医疗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力争全省医疗救助水平达到全国前列;2018年全面构建科学规范、运行高效,与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慈善事业相衔接、覆盖城乡的医疗救助体系。今年上半年,省民政厅将联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审计厅和广东保监局出台《广东省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在扩大范围、提高救助水平的基础上,抓好规范管理,对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救助对象认定和资金拨付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规定。同时指导各地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疗救助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形成医疗救助工作合力。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在医疗救助工作中起着统筹、协调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全面完善我省医疗救助制度。要加强指导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实施意见》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最大限度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权益,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带来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