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江年:制度创新是集聚创新要素的关键

08.01.2016  13:45

近日,曾创下科技重奖人才先河的珠海在落实创新驱动领域又有新动作。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政府远期约定购买、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等突破性规定,着力为创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十八届五中全会中提出,要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创新将是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创新驱动的关键是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对接的契合度,而这取决于规制的适应性。劳动力、产业资本等产业要素的流动以成本为导向,对土地的依着性较强,而人才、风投资本等创新要素的流动则以成长性为导向,对环境的依着性较强,尤其是制度环境。

哪个地方的制度环境有利于创新孵化的高速成长,哪个地方就更容易集聚创新要素,抢占创新高地。正因为如此,珠海所具有的特区立法权就让珠海在创新竞争中拥有了制度先机,这是让珠海在下一轮创新竞争中脱颖而出的重要法宝。对《科技创新条例》的修改,正是珠海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在创新发展中积极作为,以制度创新构建创新生态的重要举措。

政府应当在创新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世界级难题,有美国的市场主导模式,韩日的政府主导模式和欧洲的综合型模式,但均没有一个明确的政策优劣指向,各国也都仍在继续探索知识和互联网时代适合创新的规制建设和政府行为。英国率先提出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由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远期购买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方式确定创新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并在创新产品与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购买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购买。这种从需求政策工具角度拉动创新的方法在英国取得成功,既减少了财政资金风险,又减少了创新风险,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创新机会,激发了创新活力。《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借鉴英国的做法,试行创新中的政府远期约定购买制度,就是试图理顺和明确政府在创新中扮演的角色和作用,在有限财力的条件下,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充分发挥政府的积极性和导向性作用,促进创新要素在珠海扎根发芽。

金融资本对创新的有效支撑是我国创新发展中的短板。传统商业银行受其本身的模式、信贷审批制度和风控机制等制约,难以有效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科技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和科技保险机构不足,缺乏金融资本有效支撑的创新业务难以产业化和市场化,难以做大做强。《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针对这个问题,鼓励在珠海市设立科技金融机构和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发展科技金融新业态,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增加科技创业资本供给。这为珠海市提供了创新链和资金链之间的有效焊接点,有利于吸引创新要素向珠海集聚,打造珠三角新的创新源。

高校和科研机构是珠海创新的重要优势。珠海拥有全省仅次于广州的高校和大学生数量,充分发挥高校在创新中的引领和带动效应,把高校资源转化为创新驱动新源泉是珠海构建创新优势的重要着力点。

但高校、科研机构也面临科技成果转化与国有资产处置相冲突的问题。珠海提出赋予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处置权;赋予科研人员和研发团队在一定条件下可自主实施成果转化的权利;提高收益分配给科研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这一系列规定有利于吸引高端科研成果在珠海转化,把珠海建成全国科研成果转化中心,也会大大提升珠海创新驱动的能力。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