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积极推动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

14.04.2017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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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昨日在广东省政府官方网站发布。《方案》表示,广东正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省内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十三五”期间,广东将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较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广州、深圳

  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区分城市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

   省内其他大中城市

  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省内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他城市不得超过3年。

   十三五”期间广东将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以上

  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较2013年缩小2%以上。

   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方案》提出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首先,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除广州、深圳市外,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各市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其次,调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广州、深圳市可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区分城市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比重低于1∶1的城市,要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指标控制,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同时,调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户政策。省内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省内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他城市不得超过3年。

   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

  在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方案方面,《方案》提出要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并充分考虑各地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进行动态调整。落实珠三角发达地区和大城市、超大城市的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省级财政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

  同时,探索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探索研究实施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省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相应配套政策。

   不得强行要求

   进城农民退出“三权

  《方案》还强调,要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此外,广东要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并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