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奖券 七旬夫妇与29岁年轻人推搡撕扯
大洋网讯 小区内组织国庆游园活动,因一张奖券的归属,69岁的张婆婆及其丈夫与29岁的陈小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推搡撕扯等肢体冲突,冲突期间,张婆婆倒地受伤。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近邻而居,本应互敬互让、和睦相处,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后,没有通过互相沟通、互谅互让来解决纷争,张婆婆及其丈夫没有表现出长者的宽容与大度,作为年轻人的陈小姐也没有展现其对老人家的尊敬与体谅。
法院认为,陈小姐的行为确实已损害了张婆婆的生命健康权,考虑到张婆婆及其丈夫的不理智行为也是纷争激化的原因,故对于该事件造成张婆婆的损害后果,陈小姐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并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张婆婆一方自负20%的责任。近日,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纠纷:为抢奖券 七旬夫妇与年轻人推搡撕扯
69岁的张婆婆及其丈夫与29岁的陈小姐都是白云区云裳丽景花园的住户。2012年10月6日16时左右,张婆婆及丈夫在该居民小区内参与抽奖游园活动时,因一奖券的归属问题与同时参与抽奖游园活动的陈小姐产生争执,双方均认为奖券应归自己所有,因此发生口角、争吵,继而发生推搡撕扯等肢体冲突,冲突期间,张婆婆倒地受伤,其丈夫也受了伤。
2014年1月23日,司法鉴定意见分别为张婆婆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在非陈旧性前提下属轻伤范畴;其丈夫多发性椎体骨折为陈旧性和非陈旧性并存(本次损伤对其原有疾患具有加重作用)。张婆婆及其丈夫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向陈小姐提起民事诉讼。
张婆婆认为,陈小姐主张其并没有与张婆婆及其丈夫发生肢体接触,以及张婆婆在涉案事件中亦存在过错,但在举证期限内陈小姐却未能据此提供相应的、充分的、合法的证据。
诉讼中,张婆婆表示,本次事件导致其住院10天及出院全休3个月,共造成张婆婆损失护理费5000元(按50元/天计算100天)、营养费3000元及家属的交通与误工费2000元;但在举证期限内,张婆婆未能就上述费用进行举证。
陈小姐则认为,由于张婆婆的入院时间已是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的数个小时之后,张婆婆的伤势应不属于与其接触时所产生,而张婆婆本身就患有骨质疏松等多种长期性、慢性疾病,仅有“软组织挫伤”属于新伤,且张婆婆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很多治疗项目均是对其腰椎及精神分裂症等陈旧性伤情的治疗,该部分的治疗项目均与本次事件无关,应予剔除。
法院:年轻人担责80% 老人要自负责任20%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婆婆及其丈夫与陈小姐近邻而居,两家人本应互敬互让、和睦相处,居民小区内抽奖游园活动本就具有增进邻里间感情、促进和睦相处氛围的目的。
但事实上,双方在活动中仅仅因为一张奖券的归属这一琐事就产生矛盾,矛盾发生后,两方当事人没有通过互相沟通、互谅互让来解决纷争,年近七十岁的张婆婆及其丈夫没有表现出长者的宽容与大度,作为年轻人的陈小姐也没有展现其对老人家的尊敬与体谅,两方反而未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发生激烈的争吵甚至推搡、撕扯等肢体冲突,冲突中年迈的张婆婆更倒地受伤。
由此可见,陈小姐的行为确实已损害了张婆婆的生命健康权,考虑到张婆婆及其丈夫的不理智行为也是纷争激化的原因,故对于该事件造成张婆婆的损害后果,陈小姐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并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张婆婆一方自负20%的责任。
经审查,张婆婆的实际损失为医疗费27416.9元、鉴定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依法酌情计算张婆婆的护理费损失4100元、营养费损失500元及交通费损失100元等。综上,张婆婆实际损失34116.9元,陈小姐应承担上述损失的80%,计27293.52元。
上诉:发生争吵但是没有肢体接触
陈小姐上诉称,其承认在小区活动中与张婆婆发生了口角,但在争吵过程中双方被保安拉开,并未有肢体接触,本案无任何证据可以显示陈小姐打伤了张婆婆,陈小姐无义务自证侵权或不侵权。派出所也无法证明其有侵权行为,张婆婆无证据证明其伤情是陈小姐造成的。
假设陈小姐有动手推搡张婆婆,原审回避了张婆婆的伤情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者说损害程度如何的问题。张婆婆在当日前已有多种陈旧性疾病,事后也花费大量费用治疗,就算陈小姐侵权成立,该治疗陈旧性疾病的费用也应该剔除。
因为司法鉴定部门无法鉴定,即新旧伤无法区分,在此情况下原审将全部责任归于陈小姐显失公平。
二审:维持原判 仍需承担80%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责任承担和赔偿金额。
关于责任承担,双方因争抢奖券发生争执并有肢体接触,张婆婆倒地受伤,导致骨折,现无证据显示张婆婆的受伤存在其他致害原因,因此,陈小姐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赔偿金额,张婆婆因骨折需要手术治疗,陈小姐主张对张婆婆原有陈旧性疾病的治疗费用予以区分并剔除,但其又不能说明与案涉伤情无关的过度治疗费用的具体金额。专业鉴定机构已经确认,不能不予受理案涉事件所受伤害进行损伤与疾病关系,以及医疗费合理性的司法鉴定。
因此,陈小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广报记者魏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