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起诉歌手陈红“军人身份经商”

01.07.2015  13:37

  歌手陈红被前夫亚之杰投资集团董事长李军诉至法院。在诉状中李军质疑陈红以军人身份经营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两人在离婚前签订的有关亚之杰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目前,法院已经受理该案,暂定于7月21日开庭审理。

  昨天下午3点40分,实名认证微博“亚之杰投资集团董事长”李军发文《我用二十年的血与泪“成就”了军旅女歌手首富-陈红》,文中提及其在法院起诉了前妻歌手陈红。李军代理律师介绍说,这是较为罕见的以“现役军人不得经商”为法律依据提出的股权诉讼。

  李军起诉称,他与前妻陈红离婚后,于2014年3月3日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书》,李军将其名下北京亚之杰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股权的50%转让给陈红。

  《协议书》第8·5款约定:“甲方李军(原告)同意上述公司的其享有的股东权及经营、管理权全部授权给乙方陈红(被告),且不得单方撤销……”

  李军在诉状中指出,双方订立合同时,他忽视了陈红现役军人的身份。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而目前担任海军电视剧制作中心副主任的陈红是大校军衔。

  李军表示,鉴于上述禁止性规定,他不同意由陈红经营、管理公司,但陈红趁他不在公司之际强行取得了公司的印章、证照,并实际进行了经营、管理活动。

  李军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是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效力上相同,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认定无效合同的情形,且在司法实践中亦有现役军人因经商判令所订立合同无效的现成判例。陈红作为军官明知其行为违反了军法。

  李军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8·5款无效。经核实,目前海淀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目前陈红方面尚未对此作出回应。

  据报道,陈红与李军于2014年协议离婚,双方育有一子归陈红抚养。(新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