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婚前遭人强奸生女 男子捅死强奸者

14.09.2015  19:06

东莞时间网讯     结婚之后,因从妻子口中得知此前被一个男人强奸并生下了一个孩子,丈夫龙某怀恨在心,表示要“阉了他”。

之后,龙某从妻子手机上查找到该男子QQ,并以“女孩”的身份聊出对方的工作处所,然后前往“偷袭”,在对方反抗中,龙某将人捅死。气是出了,但龙某也受到法律制裁,其日前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案情

为妻报仇刺死打工男子

法院审理查明,龙某与妻子王某于201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王某婚后告知龙某其婚前曾被被害人夏某(男,殁年27岁,重庆市潼南县人)强奸,并为夏某生育了一男孩。龙某得知此事后怀恨在心,通过查看王某的QQ聊天记录掌握了夏某的有关信息,并伺机报复。

2014年7月24日22时40分许,龙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电击棍及匕首来到手袋厂附近,看见夏某在手袋厂门前的小店打桌球,就在附近的小巷子守候。

23时50分许,龙某见夏某从手袋厂旁的一家印刷厂经过,便尾随夏某至印刷厂旁边的小路,从后用电击棍击打打夏某的颈部,夏某反抗,龙某持匕首捅向夏某的肩膀及背部等多处,夏某被捅伤后呼喊救命,龙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夏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夏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背部致右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受害人曾强奸

庭审过程中,龙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被害人夏某先强奸了被告人龙某的妻子王某,被害人存在明显的过错;龙某作案所用的刀具为水果刀而不是管制刀具;龙某系偶犯、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 经济 损失,有悔罪表现。

对于这一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关于王某被夏某强奸的问题,只有王某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并且王某曾与夏某同居,生育一名小孩。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夏某曾强奸王某,不能认定夏某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自述

本不想将对方杀死

龙某为何对王某如此怀恨在心,其又怎样找到夏某进行报复的,报复过程中为何要去对方性命?针对上述问题,龙某在自己的自述中均有交代。

龙某说,他和妻子登记结婚之后,发现妻子的小腹有一道很长的疤痕,在逼问王后得知,她于2008年在不愿意的情况下与夏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夏骗她说将会对王负责,后来两人开始同居了。由于夏某不给钱王某进行流产,夏在王怀孕6个月时将王带回了夏的老家潼南县,王某通过剖腹产生下了一名男婴后离开了夏某。

“得知这些情况后,我就特别恨夏某,想找机会教训夏某,找机会用刀把夏某阉割了。”  龙某说,后来他从妻子的QQ上找到了夏某的QQ,并申请了一个昵称为“孤单不是与生俱来的”QQ,伪装成女性跟夏某聊QQ。

2014年7月18日左右,他以外出找事做为由暂时离开深圳,到横沥镇某间手袋厂附近查找夏的踪迹,结果真的发现了夏。 

作案的时候,龙某原本想用准备好的电棒把夏某电晕后,用匕首把他阉割了。“没想到拿出电棒电夏某的脖子,可能没有电到,被夏某发现问我要干嘛,并且用拳头打了我头部几拳,我就从右边裤袋拿出匕首,左手拿着电棒,用匕首捅夏某,当时并不知道会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