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10.01.2015  04:56
  近日,青海省民政厅、财政厅、保监局联合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办法》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切实增强农牧民的综合抗灾能力。

  《实施办法》规定,政府通过给予适当保费补贴,引导和鼓励农牧民参加农村住房保险,在灾害频繁地区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农村住房保险的范围主要包括因地震、洪涝、冰雹、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以及相关止损费用。

  《实施办法》明确,农村住房保险购买主体是各级民政部门,承接主体是具备保监会等有关资质要求、能够提供农村住房保险业务的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保险项目包,明确保险范围、保险费、财政支付标准、赔付金额和赔付时限等,合理确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政府通过招标、邀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具体承保机构,承保机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原则上,保险费按每户投保金额的2.6‰核定,由财政补贴和参保农户缴费构成。建立保险费动态调整机制,可根据风险损失、经营状况对保险费进行适当调整。按照“保基本、广覆盖”的要求,每户基本投保金额为3万元,各级财政对参保农户按其基本投保金额计算应缴纳的保险费给予60%的补贴。在基本投保金额之外,拓展保险范围、增加投保金额而新增的保险费,由参保农户自行缴纳。对农村低保户、优抚对象、五保户、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投保金额应缴保费给予全额补贴。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县财政各按70%和30%比例负担。

  《实施办法》要求,出险后,受灾农牧民或所在村、乡(镇)应及时向民政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报案。发生大面积房屋损毁倒塌时,商业保险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民政部门共同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并视情聘请专家参与。商业保险机构应在与农牧民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实施办法》对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机制也作了安排,要求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当年保险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地震等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