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酒又出大事了!东莞一男子醉酒致死 其妻向同桌喝酒者索赔70万……

08.11.2016  20:06

“能喝不喝很不对,至少也得来三杯”

“感情铁不铁? 铁! 那就不怕胃出血! ”

“感情深不深? 深! 那就不怕打吊针!” 

……

这些劝酒词

你是否曾在饭桌上听过或者说过?

你又是否知道

这些话可能会给自己惹上大麻烦!

昨日下午,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公开审理一宗过量饮酒致死案件,同饮者及饭店老板成为被告。

今年3月,市民朱某下班后在某饭店吃饭,期间与邻桌拼台饮酒,一番豪饮过后,朱某被送回宿舍,当晚出现口吐白沫等症状,在送医途中死亡。

朱某的妻子郭某认为,是饭店老板主张拼凑酒局,且同桌饮酒的人故意劝酒,使得朱某饮酒过量死亡。因而,朱某的妻儿将同饮者及店老板一共6人列为被告,进行索赔。

庭上,原、被告各执一词,被告是否存在劝酒行为,是否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成为争议焦点。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讲述:

喝一斤白酒、4瓶劲酒、4杯啤酒后倒下

说起丈夫的死因,郭某声泪俱下:“如果没有监控,我的丈夫就会被认为是酒鬼。我就想知道,他们到底有没有过错。”

由于郭某情绪激动,其代理律师在庭上讲述了朱某死亡的经过。

今年3月25日,朱某下班后到饭店吃饭,买了一瓶一斤装的白酒喝。代理律师称,警方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

当天18时许:朱某拿着一瓶白酒来到饭店吃饭。当时,店老板陈某宴请喻某、谢某、胡某、刘某4人,就坐在朱某的邻桌。其中,喻某、谢某是朱某的工友。期间,店老板陈某以及喻某、谢某都曾向朱某敬酒。

19:40:陈某拉着朱某的胳膊到邻桌,让其和喻某等人拼桌,老板娘将朱某的饭菜移到邻桌。此时,朱某自带的白酒仅剩半杯。

19:51:胡某、刘某向朱某劝酒。

19:55:朱某表示不能喝太多。

20:00:刘某以老乡的名义极力劝酒,并称“我喝半杯,你喝一杯半”。

20:05:刘某先喝了半杯,迫使朱某喝酒。

20:09:朱某和刘某碰杯,喝下了一整杯,刘某仅喝了一小口。5分钟内,朱某共喝了3瓶150ml的劲酒。此后,谢某拿来啤酒,胡某进行劝酒。

20:15:刘某拿了一瓶150ml的劲酒,主动给朱某倒了一大杯,只给自己倒了一小部分。

20:23:刘某仍劝朱某喝酒,谢某在一旁竖起大拇指,吆喝。

20:25:朱某饮酒过度倒下,明显无法站立,身体动作僵化不正常。

20:33:朱某被店老板陈某及喻某、谢某送回宿舍。不久,工友发现朱某口吐白沫,遂紧急送往石碣医院,到医院时,朱某已经死亡。

原告代理律师说,朱某在喝了一瓶白酒之后,还被同桌饮酒的人劝酒,拼桌后共喝了4瓶劲酒和4杯啤酒,正是饮酒过度,呕吐物堵塞气管导致死亡。

争议 

是否存在劝酒行为?

6名被告中,2人是店老板,2人是朱某的工友,2名是和朱某素不相识的陌生人。

昨日庭审,喻某拒不出庭。其余5名被告均出庭应诉。对于原告的讲述,他们持有不同的意见。

庭审中,老板娘戴某为自己喊冤。她说,朱某是他们饭店的老顾客了,平时他也会自己带白酒来店里喝。“事发的时候,我多次劝他别喝了,他自己说‘没事,没事,我能喝’。”

店老板陈某否认主动拼凑饭局,称是朱某自己走到邻桌敬酒,才拼桌坐一起。

庭审中,双方争议最大的就是是否存在劝酒行为。原告代理律师说,拼桌前,朱某已经喝了一瓶白酒,被告还以“我喝半杯,你喝一杯半”不对等的方式劝酒,目的就是为了让朱某过量饮酒。

被告刘某否认了这一说法,他说,自己并不存在主动劝酒行为,而是朱某用语言相激。“他说自己喝酒很厉害,是酒仙。我喝半杯,他喝一杯半,也是他提出来的。”

被告胡某则辩称自己多年以来患有高血压,有常识的人都知不宜喝酒。“我自己不能喝,不可能劝朱某喝。”

谢某在庭上承认,当时自己曾在酒桌上为朱某倒酒。

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代理律师说,根据厂区监控视频。店老板陈某和两名工友喻某、谢某将朱某送回宿舍时,两人扶着胳膊,一人把朱某的脚抬得很高,方式不当,不利于朱某呕吐。

此外,该代理律师还指出,朱某是该饭店的常客,店老板明知客人喝得很醉,却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谢某说,当时朱某坐在凳子上不能坐稳,倒在地上,自己和陈某、喻某一起将他送回了宿舍。“他吐了,我拿纸巾给他擦,送他回去的路上,我给他同车间的同事打了电话。”谢某说,送到宿舍时,朱某同宿舍的工友也回来了。

“我们3个人在他宿舍坐了20分钟才走,期间朱某吐了一次,但还能回答室友的问话。”谢某说。

店老板陈某也认为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我们送他回到宿舍之后,我还给他朋友打了电话,告知朱某喝醉了。”

谁该为这个悲剧担责?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店老板及同桌饮酒的人都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其过错行为负全部责任。

这位代理律师说,店老板主动拼凑酒局存在不当;其次,同桌饮酒之人在受害人已经饮酒适量的情况下,故意劝酒致使受害人喝醉;再次,店老板对其客人恶意劝酒不予制止,作为店铺经营者,对在本店醉酒之后的受害人(处于无意识的危险状态)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后,同桌饮酒之人将尚处于无意识状态的受害人置于宿舍而不顾,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受害人处于危险状态。

综上,原告要求法院判令6被告连带赔偿各项费用679604.9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被告认为,从死亡证明来看,死亡原因仅写着“窒息”两字,而导致窒息的原因有很多,不能证明朱某的死和喝酒有直接关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从警方询问笔录来看,警方询问郭某是否需要进行解剖鉴定,郭某回答不用,因此应为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代理律师说。 

律师说法

同饮者有合理照顾的义务

若有灌酒行为则担责较大

把酒同欢之后,发生类似本案的悲剧,责任该怎样划分?

东莞市“法润莞邑”法治宣讲团成员、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道君表示,为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同饮者之间有“合理照顾的义务”,这个义务是因为共同饮酒致使他人处于“危险状态”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内容主要包括:

1、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共同饮酒过程中,同饮者虽没有强迫其他同饮者不饮酒的权利,但发现同饮者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提醒、劝阻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同饮人停止酗酒,如确有必要,可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

2、扶助、照顾、护送义务。饮酒过程中,特别是对于酒醉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同饮人,应相互关照,给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应当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其亲友照管,或护送至医疗机构救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出现饮酒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其他同饮人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上的联系,是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前提,但是同饮者承担的责任只是一种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在于饮酒人本人,毕竟共同饮酒过程中,同饮者没有强迫其他同饮者不饮酒的权利,饮酒属于饮酒人本身的一种行为,因为饮酒处于不安全状态是本人自己选择的结果。

如果同饮者不仅不劝阻,反而出现灌酒等行为,则过错大一些,承担的责任比例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