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4〕25号)

17.09.2014  19:36

粤安监管三〔2014〕25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大排查。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八打八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粤安〔2014〕17号)的工作部署,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行为。重点排查: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和《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超规格、超药量、冒牌、贴牌、未张贴标识码或包装标志不符合规定产品的行为。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切实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对库存量大的经营企业,要严格限购。

二、严格把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准入关。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程序不变通、条件不放松,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实施审查审批,严格按照《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经营面积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等情况,核定经营场所存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和限制数量(药量),并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管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在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真实录入烟花爆竹入库、出库(配送)等数据,并保持系统库存与仓库内实物库存数量一致。对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颁发(延期换发)许可证,或者依法暂扣直至吊销许可证。

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到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92

    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6日

 

 

 

 

 

 

 

 

 

附件: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9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