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13.07.2016  02:08

粤府办〔2016〕6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加快建设一批众创空间,推动众创空间纵深发展,有力支撑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型经济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省众创空间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众创空间打造成为我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简称双创)的关键载体,推动全社会释放更大的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积极利用众包、众筹、众扶等多种形式,重点强化众创空间的服务功能,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资本化途径、网络化支撑、集成化应用和国际化链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可持续的商业化发展模式。推动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微企业、创客等多方协同,建设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众创空间,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型创新创业,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实现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服务链的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到2020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全省众创空间数量超过300家;孵化培育一大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
  二、重点任务
  (一)在重点产业领域发展专业众创空间。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围绕珠江东岸电子信息产业带、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建设和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发展需求,重点在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生物技术、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军民融合等细分领域建设专业众创空间。
  (二)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促进企业组织创新,推动企业内部资源平台化,积极培育内部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力。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投资员工创业等形式,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发创新产品,提升市场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推动创业主体协同聚集,优化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配置,实现与中小微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客群体的有机结合,有效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形成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辐射带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产业创新生态群落,建成一批企业双创示范基地。
  (三)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通过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建成一批具有广东特色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双创示范基地。
  (四)建设一批服务产业集群的众创空间。依托高新区、专业镇等产业集群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平台,推动各地围绕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一批各具特色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并与当地专业孵化器、科技园等形成完整孵化链条,力争形成“一区多链”、“一镇一链”新格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专业镇、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等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发挥重点区域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优势,打造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众创空间,与孵化器、加速器及产业园等共同形成创新创业生态体系。
  (五)加强众创空间与港澳台及国际合作。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港澳台及国外先进创业孵化机构开展对接合作,共同建立高水平的众创空间。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与港澳台及国外先进创业孵化机构合作设立投资基金。支持众创空间引进国际先进的创业孵化理念,吸纳、整合和利用国外技术、资本和市场等资源,提升众创空间发展的国际化水平。支持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港澳台赛,建立一批面向港澳台和国际人才的众创空间、创业学院,大力吸引和支持港澳台青年、科技人员以及海归人才、国际人才到我省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支持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在境外建立孵化基地或创业平台,开展境外孵化服务。
  (六)支持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双创示范基地。以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重点和抓手,集聚创新创业资源,扩宽创新创业投资渠道,构建创新创业生态,培育双创文化,加速集聚资本、人才、技术、政策等优势资源,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创业扶持制度体系和经验。
  (七)提升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机构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新创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八)实行奖励和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对众创空间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以及项目路演、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等给予补助。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以及运营成效优良的众创空间,可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给予新增孵化面积补助和运营评价后补助。支持各类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为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可以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采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支持包括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优胜项目在内的创新创业项目和团队,推动众创空间发展。
  (九)落实促进创新的税收政策。众创空间的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以及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中的二次开发费用,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大力推动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十)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引导和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与众创空间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鼓励天使投资群体、创业投资基金入驻众创空间和双创基地开展业务。鼓励国家高新区、专业镇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为众创空间内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试点投贷联动。支持众创空间内科技创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对众创空间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和对首贷出现坏账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十一)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措施。简化商事登记流程,为众创空间项目进行企业注册提供便利化服务。依托政府网上办事大厅推行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利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建立完善与其他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全面实行企业年度报告、随机抽查、经营异常名录等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营造良好市场秩序。
  (十二)支持科技人员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及《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支持。进一步改革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转化成果的积极性。
  (十三)加大众创空间用房和创新创业人才住房支持。各地制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政策要覆盖到众创空间,充分利用“三旧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等形成的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众创空间。各地政府可结合房地产“去库存”行动,采取贴息、补助等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或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房地产企业将商品房改造为创新创业用房,将库存的工业、商业地产改造为众创空间;尽快出台多样化的创新创业人才住房支持政策,鼓励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购买或租用合适的商品房用作创新创业人才周转宿舍。
  (十四)支持企业参与建设众创空间。大力推动企业参与建设众创空间,采取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为企业建设众创空间提供扶持。企业建设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有企业对众创空间投入较大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科技创新考核政策。鼓励企业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方式开展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
  四、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众创空间建设,结合地方和行业发展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和工作步骤,大力推进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省科技厅要加强对众创空间建设的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建立健全对众创空间发展情况的监测、统计和评价分析,实时掌握全省众创空间发展动态,明确支持和服务对象范围;加快建立广东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服务平台,形成统一的政策信息和数据发布机制。
  (十六)加强分类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场的具体需求,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实现重点突破,增强示范带动效应。要统筹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科技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指导、管理、自律、政策研究等方面作用,为众创空间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十七)加强示范引导和宣传推广。鼓励各地、各类主体积极探索创新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政策模式,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持续提高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国家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专业镇、现代农业科技园、产业园等创新要素集聚区域的管理部门要率先行动起来,主动服务,为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创造条件,作出引领示范。要及时总结和交流众创空间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模式新颖、绩效突出的案例进行宣传推广,树立品牌,扩大影响。对众创空间和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创业项目、创业人物,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全社会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热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