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加油站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规范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各地要结合《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加油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4〕53号)和《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违法行为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5〕41号)等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租赁加油站、自助加油站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加油站合法合规排查,严厉打击加油站未批先建、无证经营等各类违法行为,依法落实停电、吊销证照等措施和“四个一律”,切实强化加油站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严格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正确履行加油站安全许可职责。各地要充分认识安全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坚决防止出现越位、错位、缺位现象,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对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加油站安全许可权限,未经依照国家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擅自下放。要坚决执行法定的安全许可条件和程序,不得擅自委托其他单位受理或增加前置初审环节,也不得擅自要求申请人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和资料。要全面实施行政审批标准化,切实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做到实施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条件合法、时限合法,并按规定做好政务公开和网上办理,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三、加强加油站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转发公安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4〕183号)要求,配合公安部门督促加油站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经营管理,严格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对散装购买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查验和登记购买人或经办人的单位、姓名、有效身份证件、购买数量及用途等,确保人证一致,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安
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8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9日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安.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