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推动决策部署落实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5〕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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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推动决策部署落实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落实,建立健全抓督查促落实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督促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持之以恒抓落实,确保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按照“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的要求,把督促检查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形成有部署必落实的新常态、层层抓落实的新氛围。
(二)主要任务。紧紧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任务,把推动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切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涉及政府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政府重点工作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项目和民生实事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依法行政、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效能和作风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领导同志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人大常委会决议事项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善后事项的督促检查。
二、健全督促检查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办公室(厅)综合协调、督查机构统筹实施、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大督查”工作格局。
(一)分级负责机制。各地、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上级和本级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对抓落实负总责。对推进落实中遇到的问题,牵头单位要积极组织参与单位协调解决,经两次以上协调确实无法解决的,须及时将协调情况、无法解决的原因、相关意见建议等以书面形式上报。对确有必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本级政府提出修订、调整的意见建议。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厅)负责牵头督查本地区、本系统承担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将督查抓落实贯穿到办文、办会、办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各个岗位。
(二)统筹协调机制。政府督查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下级政府、同级政府部门和政府办公室(厅)相关业务科(处)室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每年年初,政府督查机构要围绕中心工作,研究提出年度督查工作重点,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政府办公室(厅)相关业务科(处)室对当年要落实的事项进行梳理,抓好督查落实,如牵头组织督促检查活动,在拟文报批前应与同级政府督查机构会商,避免重复督查、交叉督查、多头督查和不必要的督查活动。
办公室(厅)相关业务科(处)室按业务分工归口对专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反馈;领导同志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等方面的贯彻落实情况,原则上按照业务分工由办公室(厅)相关科(处)室归口进行督促检查。
(三)协同配合机制。要加强与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配合,发挥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转移支付资金检查,加强对相关财政资金支出进度的跟踪、反馈,确保有关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审计部门对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行政监察。
(四)动态管理机制。在研究出台决策部署时,要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规定完成时限。对决策部署的落实,采取项目化管理,列出目标任务、责任、时间节点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跟踪督查,形成从拟订督查方案、下达督查任务、组织跟踪督查、形成督查报告到督查成果运用等规范程序,实现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全过程、动态化管理。
三、完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限期报告制度。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办公室(厅)要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报告。对省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等作出的部署,一般在1个月内通过信息等渠道,向省府办公厅报送传达学习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社会各界反映;3个月内,报送政策实施效果、典型做法、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重大进展和重要情况要按程序及时报送。对省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原则上自第二季度起每季度结束5个工作日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省十件民生实事,原则上自5月份起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反馈进展情况。对省跨年度重点工作,一般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反馈落实进展情况;明确阶段性目标的,按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对省领导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等,按要求及时反馈。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省承办单位应按省府办公厅通知时限办理并回报办理情况。对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按省人大、政协有关时限要求答复建议提案人,并在当年办理期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报告办理情况。
(二)调查复核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报告中反映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项进行实地调查复核。对重点督查事项,视情况开展回访督查,面对面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检查和了解情况是否查明、整改是否到位,切实增强督查工作实效。
(三)情况通报制度。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及时进行通报,重要情况向政府领导作出专报。对抓落实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部门,要认真总结推广其工作经验;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指出问题并限期整改,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四)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部署落实进度严重滞后的单位,由各级政府办公室(厅)建议本级政府向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下达督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提请政府负责同志约谈该单位分管负责人,约谈记录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由督查机构存档;同一负责人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说明和整改承诺,同时将约谈记录抄送组织、监察部门。对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向社会公开。
(五)督查调研制度。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督查调研,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四、创新督促检查工作方式方法
(一)开展绩效考核。将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报送同级组织、监察部门,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二)常规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对决策部署确定的年度性和跨年度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一般采取常规督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文件、实地察看、座谈交流、走访调研等方法进行。对领导同志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热点、难点事项,或特定部门、特定地区,一般采取专项督查,必要时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办法,进行暗察暗访。
(三)邀请视察检查。政府办公室(厅)围绕政府重点工作,特别是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事项的推进落实情况,提请同级政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查。
(四)引入第三方评估。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评估作用,选择高等院校、研究咨询机构、社会组织等,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业评估。
(五)强化社会监督。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重大关切的民生实事等事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将责任清单、阶段性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选择有关事项通过媒体报道,接受舆论监督。
(六)完善电子督查系统。健全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政府电子督查系统,实现各地、各部门领导及办公室(厅)业务岗位联网,利用电子政务内网进行立项交办、催办查办、双向提示预警、情况反馈等,提高督查工作效率。
五、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保障
(一)健全领导体制。各地、各部门要把督促检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明确分管办公室(厅)的负责同志直接分管督促检查工作,定期听取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督促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室(厅)主任是抓落实的第一助手,要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各级政府督查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调研考察活动等。
(二)加强督查机构建设。各级政府督查机构对外可称政府督查室,履行组织协调、调查核实、反映情况、提出解决问题和奖惩建议等方面的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不突破规定职数的前提下,统筹考虑选配处级、科级干部分别担任或兼任市、县(市、区)政府督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承担督查工作职能的机构。要提供必要保障,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等与督查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相适应。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充实配强督查干部队伍,建设一支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抓落实的督查干部队伍。政府督查机构要通过召开会议、业务培训、跟班学习等方式,提升督查干部综合业务素质。各级行政学院要把督促检查工作理论作为重点研究课题,并将督促检查工作纳入领导干部重要培训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抓好督促检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探索建立督查专员制度,从省有关部门抽调副厅级以上干部担任省政府督查专员,协助抓好省政府重点工作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等的督查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确保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7日
来源: 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503/t20150324_5735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