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局局长办公面积不得超24平方米/人
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出台,改造原则上不能申请财政专项资金
东莞市级机关正局(处)级官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得超过24平方米/人,离退休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2个月内必须清退。这是日前出台的《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办法》明确,各级工作人员面积超标办公室的整改,原则上通过调换或合用方式解决,不能简单采用玻璃、屏风、推拉门、文件柜等方式间隔。
超标的不能用破璃、文件柜等简单隔断
南都记者昨天从东莞市人民政府获悉,《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各镇街应参照《办法》并根据上级的相关标准、要求,结合各自管理工作实际,自行制定本镇街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在备受关注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方面,《办法》中予以明确。根据标准,市级机关的市级正职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为42平方米/人,市级副职为30平方米/人,正局(处)级为24平方米/人,副局(处)级为18平方米/人;而市级机关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的正科级为18平方米/人,副科级为12平方米/人,科级以下为9平方米/人。
《办法》中强调,各级工作人员面积超标办公室的整改,原则上通过调换或合用方式解决;无法调换或合用的,可通过实体墙整体隔断的方式进行改造,不能简单采用玻璃、屏风、推拉门、文件柜等方式间隔,也不能采用房中房等形式进行整改。改造要以节约为原则,原则上不能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改造。
干部离退休2个月内须清退办公室
《办法》中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多占办公用房。离退休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2个月内必须清退。市直单位腾退的办公用房由市政府收回统筹处理,在调剂给其他单位使用之前,由原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办法》对市直单位办公场所的装修也做了严格要求。其中规定,办公用房装修工程完成并投入使用10年以上,且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方可重新装修;设施设备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设备核心部件已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方可申请更换;对照《办法》中的有关面积标准,存在功能不全的,方可申请内部改造;房屋主体结构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固;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为危房的,按市房屋安全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
办公用房维修经费必须列入单位年度预算,未列入年度预算的维修项目原则上不得在当年实施。因安全原因确需追加预算实施的,按市政府相关议事规则,由市财政局审核后统一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