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嫌手续办得慢 买主收房后拒付剩余中介费

17.03.2015  11:11

法院判买家支付剩余中介款,并按等额赔偿违约金

东莞时间网讯 市民李先生通过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买到一套二手房,却嫌手续办得太慢,拒付剩余的中介费10800元。经纪公司将李先生告上法庭。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约定,经纪公司只要促成买卖双方的合同成立,即完成居间义务而有权收取居间费用,李先生拒付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判令李先生支付剩余中介费10800元及违约金10800元,共计21600元。李先生不服上诉。近日,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买主  手续办得太慢,拒付万余元中介费

2013年,李先生委托东莞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厚街某小区选中一套二手商品房。通过经纪公司撮合,李先生与业主达成交易意向。2013年4月7日,在经纪公司要求下,李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同意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经纪公司咨询费及买卖代理费共23800元,否则按每日总金额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同日,李先生与业主、经纪公司三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应于收到房屋全款当天,交房给买方,买卖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备齐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递件手续。经纪公司作为居间人,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促成合同成立,即依法完成居间义务有权收取居间费用。

2013年10月,李先生支付给经纪公司佣金13000元后,余款拒付。李先生的理由是,从2013年4月份签订买卖合同到11月底办完全部手续,长达7个月,远超出正常所需时间。当年8月他就开始供房了,但到当年9月他才能支配使用该房。而居间费用属于服务费用,经纪公司应办完所有手续才是完成居间义务,不是光签完合同就行。

2014年5月,经纪公司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李先生,要求对方支付佣金余款10800元及其违约金。

法院  合同未明确中介要协助办理过户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关键在于经纪公司有无完成居间义务。根据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时,经纪公司即完成居间义务。办理过户手续是买卖双方协商共同办理,并非经纪公司的义务。

之后,李先生提出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法院予以适当调整,故本案违约金应以李先生的未付本金10800元为限。

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合同未约定协助过户责任

因此经纪公司并不违约

一审承办此案的市第二人民法院方淑敏法官称,现实生活中,此类纠纷屡见不鲜。但居间合同中,往往没有对中介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具体时间及其责任作出明确约束。因此,即使交易过程耗时漫长,买家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用,否则还要额外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