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判死缓服刑13年后获重审 办案人员曾受表彰

19.05.2014  12:16
徐庆向记者指出当年严婵娟尸体被发现的地方,他的弟弟徐辉因严婵娟的死亡而入狱。 记者回访严婵娟家的时候,恰逢其弟弟新婚不久,大门还贴着囍字。

  服刑13年变回嫌疑人之回访       

  这不同于赵作海、张高平叔侄等案件,他们是真凶甚至当年的“死者”跑回来才纠错的,徐辉的案子则完全是广东省高院依据原有的证据材料做出的重审决定,这需要更大的勇气,也是司法进步的体现。

  ———  徐辉的代理律师侯衍涛

  一个过去的判决改变了徐辉的人生,徐辉的人生仍在等待一个未来的判决。

   办案有功人员曾受公开表彰

  多年前的判决是这样详细描述徐辉的“作案”经过的:1998年8月25日零时,居住在小林镇劳动服务站宿舍的徐辉在二楼阳台收衣服时,见邻居女青年严婵娟独自从家出来,向旧税所方向走去,徐辉见此遂起歹念。当时徐辉家中只有其及女儿,女儿已睡着二到三个小时,徐辉于是随即下楼沿路尾随。严婵娟行至旧税所旁的路口等男友周某前来约会,徐辉走近严的身后,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打严头顶部二下致其昏迷。接着,徐辉把严婵娟拖到旧税所南侧窗边,徐辉先钻进去,再将严拖入。徐辉脱掉严的衣裤,用一条捡来的白色尼龙编织袋铺在严的身下,强行与严发生性关系,并在严的阴道内射精。

  材料称,当徐辉刚穿好裤子,严婵娟苏醒并发出微弱的救命喊声。徐辉为杀人灭口,拿出一条电源花线从严身后勒住其脖子,见严挣扎,又用膝盖顶住严的腰部,直至严窒息死亡。随后,徐辉把严的尸体移至山边街土地庙北侧小巷,准备沿小巷拖尸到山上弃置,但因小巷尽头被木栅门封住,徐辉只好将尸体弃于小巷的水沟旁。接着,徐辉又返回旧税所,将严的衣服、裤子及勒死严的那条电源花线拿出,先把花线丢到旧税所对面的小路草丛中,把严的上衣及文胸丢在尸体旁,把长裤连同内裤抛到小巷北侧院墙内的阶梯上。徐辉又返回旧税所南侧窗外,捡起严留在外面的拖鞋,放进旧税所内,然后返回家中。

  当年由于案件成功“告破”,办案有功人员随后还披红戴花,受到公开表彰。但此案在徐辉的一再申诉下,2011年7月22日省高院裁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此前所有判决,发回珠海市中院重新审理。2012年8月10日珠海中院组成合议庭到新疆奎屯监狱开过一次庭后至今没有宣判,徐辉仍在牢中。

   一审二审被判死缓

  1999年,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9)珠中法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徐辉无视国法,采取持砖块砸头致人昏迷的暴力手段,奸淫妇女,情节恶劣。为灭口竟然杀死被害人,犯罪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应依法严惩。

  最终,徐辉被珠海中院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锦池(注:死者严婵娟之父)人民币七万二千五百三十四元四角。

  徐辉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537号《刑事裁定书》中裁定维持原判。

  二审已经是终审判决,但在四会监狱服刑的徐辉仍四处申诉,坚称自己没有强奸和故意杀人。2005年,广东省高院发出(2005)粤高法刑一申字第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徐辉的申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

   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决

  徐辉依然透过各种渠道“喊冤”。其哥哥徐庆说,当时,几乎没人相信他是清白的,哪怕是徐辉的妻子王美英也认为法院都判了这么多年已无他法,失望之下,带着十多岁的女儿离家远去东莞打工,虽未办理正式离婚,家庭已经碎了。

  转机出现在2008年。徐辉的不断申诉引起了广东省高院的重视,于当年10月4日发出粤高法立刑申字第120号《再审决定书》,决定由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期间,徐辉也由广东省的四会监狱转到了数千公里外的新疆奎屯监狱。

  又等待了两年多,身陷囹圄的徐辉终于盼来了再审结果,这一次案件有了戏剧性的翻转。广东省高院在2011年7月22日发出的《刑事裁定书》中认定,“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做出裁定:一是撤销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珠中法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537号刑事裁定;二是本案发回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广东省高院及珠海市中院向南都记者证实了这份裁定。

  裁定书也让徐辉的身份发生了转变,他由服刑罪犯变成了“犯罪嫌疑人”。一年多后的2012年8月10日,珠海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到新疆奎屯监狱开庭重审该案,但至今没有宣判。

  珠海中院负责外宣工作的有关人士表示,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因“案情复杂”,尚未审结。

   法律意义

  

   辩护律师:

  

   案件定性十几年再重审

  

   已经堪称“司法奇迹

  等待仍在继续,徐辉究竟是不是真凶,仍有待法院最终的裁决。但对于案件本身而言,案件定性十几年后再度重审本身,已经堪称“司法奇迹”。

  “这不同于赵作海、张高平叔侄等案件,他们是真凶甚至当年的‘死者’跑回来才纠错的,徐辉的案子则完全是广东省高院依据原有的证据材料做出的重审决定,这需要更大的勇气,也是司法进步的体现。”侯衍涛说。

  已经过去的2013年,我国在完善定罪程序、建立行之有效的司法纠错机制方面有了明显进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3年7月4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讲道:“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这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体现,是司法自信的表现,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工作做细,通过依法纠错,使正义最终得以实现、受害者得到赔偿、责任者受到追究,使纠正错案成为推进公正司法、保障人权的正能量。

  最高院的态度让侯衍涛、徐庆满怀期望,但持续的等待又让他们感到焦灼。他说,眼看着2014年又要过半,徐辉成为嫌疑人已经两年多了,案子发回重审也一年多了,但至今仍无任何消息,仍身在监狱的徐辉已经没有多少个15年可以拖了。

   15年前的未解疑问而今如何再解?

  从一个强奸杀人抛尸案的罪犯变回“犯罪嫌疑人”,这起曾经轰动一时的案件在看似尘埃落定十余年后,又再度回到了原点。

  戏剧性的背后也促使人们不得不追问,究竟这起案件当年是如何侦办、审理的,背后还隐藏有哪些待解疑团,促使案情在十几年后发生如此大的转折呢?重新回到当年警方侦破、案件审理的过程,其中很多当时用于定罪的“铁证”今天看来仍存有漏洞。

   焦点一:警犬曾追到徐辉住所锁定真凶?

  在原来的一审、二审中,法院认定徐辉系真凶的证据之一是,公安部门给出的公安局(98)珠刑技(犬)鉴字号鉴定书中提到在侦查该案时,有两条警犬直追到小林劳动服务站二楼,显示有反应,但没有进一步的追踪。

  对此,徐辉及其律师侯衍涛解释,警犬追踪到的位置属公共场所,平时人来人往,无法判定警犬是不是追踪徐辉的气味而来,若是徐辉,警犬应径直到其卧室,因为这里气味最浓,但警犬追到了二楼拐角就没有继续了,仅凭这一点,不能判定徐辉是凶手。

   焦点二:关键物证丢失、未找到

  庭审中,检方在起诉书中指控“徐辉用砖头击打严的头部,将严打晕”,但这块被徐辉描述为“红色的,有三分之二大”的砖迄今并未找到。

  警方还曾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一个白色尼龙编织袋,上面有4×8厘米的血迹,珠海市公安局(98)珠公刑技(法)字第161号检验报告中写道:“由于血量少,不能进一步做检验。”但在开庭时,当徐辉和律师要求当庭出示编织袋,以及血液检测报告,进而判定徐辉究竟是不是杀人真凶时,公诉人却现场告知:“该证物丢失了。

  关键物证的丢失或未找到,让律师侯衍涛很是痛心。他说,已经找到的证物还丢了,让他无言以对,特别是尼龙编织袋上的血液在未被化学成分破坏的情况下,应当可检出血型,即便当时血量少不能进一步检验,以现在的医学条件未尝不可,这对于判定凶手至关重要。

  在他看来,由于证物的缺失,后来一审、二审在定罪时很大程度上只能依据徐辉在公安机关侦查时承认犯罪,庭审中又否认的口供来认定。但在刑事案件中,口供并不足信。

  南都记者获得的审讯笔录显示,徐辉作为嫌疑人被抓后,第一次审讯的开始时间是在1998年9月17日晚上23点25分,但审讯终止时间没有写,第二天早上8点,第二次审讯开始,但同样没有写上终止时间,此后的审讯均如此。

  徐辉后来在申诉材料和会见律师侯衍涛时,就自己认罪后在法庭翻供一事解释说,当时对他的审讯差不多持续了5天5夜,共计108个小时,因精神熬不住,为求解脱,选择认罪。有据可查的是,在被抓的72小时内,警方对徐审讯了10次,这10次徐辉均否认杀人,到后面的第11次和12次审讯中,他承认作案,但关于作案过程的几次描述迥异。

  在法医鉴定报告上提到,严婵娟的颈部有一条长19厘米、宽0  .4-0  .7厘米断续状索沟,伴皮下出血,推测是被他人用绳索类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这个作案工具究竟是什么,徐辉在1998年9月20日早上8点开始的审讯中说,他案发当晚看到严婵娟后,从自己的卧室梳妆台抽屉找出用于织渔网的白色尼龙绳,用剪刀剪了2尺长,目的是为了“制服人”;因白色尼龙绳不符合伤口,后来徐辉又供述是用双手卡住严婵娟的脖子致对方死亡;接着作案工具又变成了钢丝绳;最后才说是一条花线,并最终被警方认定其是用花线作案。

   焦点三:死者阴道提取物究竟是谁的?

  纵观原来的一审、二审,对徐辉认定是真凶的最有说服力的物证是公安机关曾对严婵娟阴道提取的遗留物与嫌疑人血型进行D  N  A检验,结论为“经D  N  A检验,严某阴道提取物含有两个不同个体成分。不排除含有徐辉、周某的精斑”,其中周某是严婵娟生前的男友。

  该检验结论也出现在了一审、二审的判决书中,作为定罪的一个重要物证。2001年广东省高院的刑事裁定书中还使用了“被害人严婵娟阴道提取物的鉴定结论不能肯定是徐辉的,但也不能排除是徐辉的”这样的话,但在侯衍涛看来,这个用来定罪的结论本身就不确定,没有说服力,不能因为不能排除徐辉的嫌疑就认定他是罪犯。

   焦点四:从窗口拖进拖出,死者为何无伤?

  根据警方调查,案发当晚,徐辉将严婵娟用砖头打晕后,自己先由窗口爬进旧税所,随后将严婵娟拖入,事后将勒死、全身赤裸的严婵娟由窗口运出,丢到路旁。但警方的尸检报告中又提到,严婵娟“后背自上而下均无擦伤”。

  侯衍涛质疑,这个窗口非常狭小,将一个成年女子拖进去是很困难的,特别是事后还要将其推出来,而且还是全身一丝不挂的人,身体与窗子边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擦碰,留下伤痕,但尸检报告却显示死者背部没有擦伤,不合常理。

  3月13日,南都记者实地走访案发现场,随着城市变迁,旧税所的房子早已不存在,无法看到原貌。多名附近居民介绍,该处房子好多年前就已经拆掉了,但旧税所确实有一个很小的窗口,宽度和高度均只有50厘米左右,且距离地面很低,大约只有40厘米,成年人要想钻进去并不容易,弄不好就会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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