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排污权储备及交易管理办法》正征求意见:五类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

27.05.2020  01:41

排污权有偿使用,还可以交易。化学需氧量3000元/吨·年、氨氮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1600元/吨·年、氮氧化物1800元/吨·年、挥发性有机化合物8000元/吨·年。这意味着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权可以像商品一样买进和卖出,以经济手段倒逼企业进行环境治理工作。5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东莞市排污权储备及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在6月10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新增排污权有偿使用

东莞是制造业名城,工业企业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在全省具有代表性。2015年6月,东莞市获批成为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城市,探索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来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污染减排绩效。

为严控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东莞市排污权储备及交易管理办法》,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五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及交易管理进行规范。

办法》明确了适用主体、交易环节、交易价格、交易流程等关键因素。其中,向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均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现有排污单位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指标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通过政府核定初始排污权有偿确权;其他四个指标实行排污权无偿使用,企业可自愿有偿确权。新、改、扩建排污单位的新增排污权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确权并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

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卫生、水利等行业,五项主要污染物的单项年排放量0.1吨以下的微量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豁免管理。排污权确权年限原则上为5年,以《排污权确权书》为凭,到期续费,否则政府无偿收回。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超标排污将依法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排污权储备管理,包括确权核定、储备认定、交易核准、证书办理、总量核查、政府回购、征缴收费等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排污权交易管理,提供交易平台及交易服务、办理交易鉴证等工作。排污权交易平台为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有排污权交易要求在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禁止场外交易。排污权交易主体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合法持证排污单位及新、改、扩建排污单位。

现有排污单位停产重启,或者总量管控要求增加排污权的,可提出排污权受让申请。新、改、扩建排污单位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应当在取得项目环评批复后,申领排污许可证前提出排污权受让申请。

建立排污总量监管执法体系,依法查处超过排污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若超出排污许可证载明年排污总量的,由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申购差额排污权指标;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10%作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排污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排污权收储、污染治理、环境监管、系统建设、核查清算等。

意见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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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记者 周桂清/文

全媒体编辑 宁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