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出台临时救助暂行办法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纳入救助范围

06.08.2015  13:06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的有关要求,佛山市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以市政府的名义出台《佛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佛府办〔2015〕3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办法》内容共九章三十二条,总体架构分为四个部分,包括救助对象及程序分类、救助标准和方式、资金筹集和管理、其他规定。《办法》的主要特色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救助范围覆盖本市户籍人员及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实现同城生活、同城待遇

  佛山市临时救助对象不分本地外地,本市户籍人员及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都为临时救助对象;也不仅仅限于低保对象,只要是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都可以获得救助。《办法》施行后,佛山是我省第三个将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的地级市。

  二、临时救助标准以低保标准为参照,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办法》规定单人次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佛山市城乡统一执行590元/人月的低保标准),由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个人救助金额不高于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小额救助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时,《办法》规定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为家庭人口数乘以单人次临时救助标准。

  三、将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体现便民、救急的特点

办法》规定一般程序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到区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共13个工作日,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将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紧急程序实行受理机构首问负责制,酌情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将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为期1年的公示。

  四、对临时救助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可操作性强

  《办法》对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家庭和其他救助对象,根据其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额度分成3个档次,明确规定不同的最低救助标准。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意外伤害以及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规定救助标准按家庭人口数计算不低于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区根据市的要求,制定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