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入户复核须知

31.07.2014  23:01
 

凡经省、市进人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入户的人才引进、政策性安置及积分制入户类等人员,必须持审核部门签发的批文及《广州市区入户卡》到市公安局(市控人办)办理入户复核(西湖路88号)。入户复核有疑义的,不予通过的,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入户复核通过的,凭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再到本市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一)到市公安局(市控人办)办理入户复核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广州市区入户卡》及合法住所证明(或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属人才引进类人员的,提供进人审批部门签发的批文(含《调动通知》或《招工通知》、《录用证明》等,下同);属随军家属调动(随迁)的,提供《随军报告表》、《军官证》,以及随迁家属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

2.属本市区辖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报到证(含《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录取通知书》或《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或《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广州市20  年需要非广州市区生源中专毕业生申请表》等,下同)、《户口迁移证》(含市内户口迁移证,下同)。

3.属政策性安置类,由省、市组织、军转办、退伍办、军队离退休办等部门批准来穗入户人员,提供审核部门签发的《接收证明》或《安置通知书》以及本人的《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注销户口证明、《转业证》或《退伍证》、《退休证》;属部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的,提供三联单。

4.属博士后及其家属入户复核的,不需提供《广州市区入户卡》,凭省级人社部门或国家教育部介绍信、及省级人社部门签发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登记表》,在介绍信上加具入户复核意见后予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5.属积分制入户人员,可直接前往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及落户手续。

以上申办入户复核人员,如属引进出国留学人员且原籍已注销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及入户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如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随迁家属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

(二)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持本人的身份证、《广州市区入户卡》、本市工作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及本人或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并须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出生证、结婚证等及产权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拥有供其居住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属人才引进类人员的,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下同)、《户口迁移证》。

2.属本市区辖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提供毕业生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3.属政策性安置类,由省、市组织、军转办、退伍办、军队离退休办等部门批准来穗入户人员,提供本人的《转业证》或《退伍证》、《退休证》、审核部门签发的《接收证明》或《安置通知书》。

4.属博士后及其家属入户复核的,不需提供《广州市区入户卡》,凭省级人社部门或国家教育部介绍信(经市控人办复核盖章)、《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5.属积分制入户人员,提供《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以上办理入户人员有随迁家属的,还需提供家属的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备注:

1、凡提供的出生证、结婚证等证件为国外签发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以及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2、符合规定条件的申办人员,属集体户口人员或迁入地为单位集体户口的,还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及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与户主属非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户主、业主身份证和户主、业主同意入户意见、业主房产证明。

3、本文所规定的合法住所证明,指的是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市房管部门签发的房产证及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等,下同);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拥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

4、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等户政业务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因故无法办理的,需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涉及全户迁移的,户内成员可委托户主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咨询电话:83341353            投诉电话:83118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