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城:办理首例阻碍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案
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惠州市惠城区检察院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权利保障机制,积极履行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责,依法规范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切实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今年7月初,一宗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王某来到惠城区检察院对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在立案侦查过程中未依法及时向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一事进行控告,认为侦查机关阻碍了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受理后,惠城区检察院及时向王某送达了《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承办检察官经走访调查查明,涉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城于今年3月13日被仲恺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5月22日,李某城的辩护人王某向仲恺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递交了《辩护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等相关材料,并请求该局办案人员届时将案件移送情况依法告知辩护人。然而,6月15日该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时,该局主办民警未及时、主动将案件移送情况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辩护人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9条的规定,阻碍了辩护人王某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鉴于此,惠城区检察院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于7月10日向仲恺高新区公安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依法纠正错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充分尊重并保障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时,该院向王某送达《答复函》,告知其控告事项的办理情况,王某对该院严格执法表示满意。
据了解,该案是惠城区检察院成功办理的首例阻碍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惠城区检察院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继续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刑事司法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