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以及广东省委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中关于“稳步推进仲裁机构改革,强化仲裁活动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提高仲裁公信力”的重要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以及司法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司发通〔2016〕5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注:此文仅就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并不是就“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全面工作提出实施意见)。现将该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社会公众可以在2017年1月5日之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谢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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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
2016年12月16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以及广东省委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中关于“稳步推进仲裁机构改革,强化仲裁活动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提高仲裁公信力”的重要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以及司法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司发通〔2016〕5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工作
1.严格执行《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我省设立仲裁委员会(包括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不包括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都应当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2.仲裁委员会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变更与延续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依法开展登记工作。
3.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对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住所、章程、财产、组成人员、仲裁员等,依法严格审查;重点审查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专家比例、仲裁员名册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予以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发给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在设立登记后20日内予以公告,并将备案报告、公告文本等报司法部备案,同时抄送仲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
4.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在注销登记后20日内予以公告,并将备案报告、公告文本等报司法部备案,同时抄送仲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
5.做好仲裁员(法律类)聘任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相关要求的衔接工作。
二、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变更备案
6.已经登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后的10日内主动向登记机关备案,并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变更事项涉及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正本、副本所载事项的,应当换发登记证书。登记机关定期对仲裁委员会变更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中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纠正,确保仲裁机构合法性。
三、规范和加强仲裁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等的设立管理
7.依据《仲裁法》和国务院、司法部关于仲裁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在本市地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等,不得违规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等(由我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经批准在未设立仲裁委员会的不设区的地级市,设立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的除外)。
8.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等的设立情况,报送仲裁委员会登记机关予以记录,由登记机关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查阅,提高仲裁机构的公信力。
9.仲裁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等不得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自己的印章开展工作,应当以所属仲裁委员会的名义、使用所属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开展工作,可以同时附注自己的名义、附盖自己的印章。
10.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设立的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自由贸易实验区等,相关中央文件中明确要求设立仲裁机构的,本着既于法有据、又符合改革要求的原则,可以依法设立仲裁机构。
四、规范和加强对仲裁机构登记的监督检查
11.仲裁委员会登记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关于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对仲裁机构登记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仲裁机构超越仲裁执业范围、违法变更登记事项、违规跨地域设立仲裁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等,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依法纠正。
12.创新和完善监督检查的方式,通过收集掌握仲裁机构有关情况、核实相关事项和材料、规划指导指引、随机抽查、违法行为提示告知、要求做出承诺、公告违法情况、依法公开仲裁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处理仲裁机构登记方面的投诉、信用建设等方式,提升监督检查效能,促进仲裁机构规范运行。
五、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组织领导
13.把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摆上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健全仲裁登记管理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结合新形势、新需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经验做法,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向有关部门提出仲裁制度建设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仲裁机构的公信力。
14.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人民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协调解决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推动仲裁工作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