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相关单位: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现就加强我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分级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管理不同级别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实验活动。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实验活动情况向批准部门报告。
2、加强实验室人员管理
加强实验人员教育和培训,建立并完善实验室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出入实验室的管理,完善审批登记制度,将本单位和实验活动情况、外来人员出入实验室情况等信息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备案。
3、加强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保存管理
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保藏、运输应具备相应条件,符合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分类存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4、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各实验室要做好生物安全事件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完善本单位应急处置方案,提前进行应急演练,储备与实验活动风险相对应的应急储备物资。
5、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研究的实验活动需严格按照科技部《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国科发社〔2020〕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国科发社〔2020〕25号).pdf
华南农业大学生物安全委员会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