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管
5月8日,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等10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法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指出,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决不能先破坏后治理,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法,强化监管,认真解决自然保护区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
《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专项检查,坚决整治各种违法开发建设活动。地方各有关部门近期要对本行政区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重点为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采矿、探矿、房地产、水(风)电开发、开垦、挖沙采石,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开发建设等其他破坏资源和环境的活动。要落实责任,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违法违规活动自查自纠、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揭发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活动。要依据相关法规,对检查发现的违法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专项整治。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开垦、挖沙、采石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对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水(风)电开发、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和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依法关停或关闭。保护区内原有居民的自用房建设应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和自然保护区分区管理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房应沿用当地传统居民风格,不应对自然景观造成破坏。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要制订方案,分步推动解决。对于开发活动造成重大生态破坏的,要暂停审批项目所在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2015年下半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联合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通知》要求,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地方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建设项目选址(线)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前须征得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并接受监督。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开展生态监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地方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制度建设,研究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任期目标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障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经费,完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政策。禁止社会资本进入自然保护区探矿,保护区内探明的矿产只能作为国家战略储备资源。要加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调查、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确认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划,予以公告并勘界立标,加强日常监管,鼓励公众参与,共同做好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