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

23.10.2015  15:59

粤民发〔2015〕169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55号)、《国家防灾减灾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国减发〔2011〕2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214号)中关于加强灾害社会工作服务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防灾减灾和灾后生活救助中的专业作用,有效减少自然灾害给灾区群众带来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现就加快推进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自然灾害多发、常发、易发的省份,每年台风、暴雨、干旱、洪涝、风雹以及其它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损害。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积极探索在救灾工作中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以下简称“社工专业人才”或“专业社工”),面向受灾群众开展灾害应急救援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取得显著成效,彰显党和政府对受灾群众的人文关怀。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灾害社工专业人才的培养使用,加快在灾害救援领域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二、积极引入社工专业人才参与灾害应急救援服务

  (一)明确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特性。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是以受灾群众、家庭和社区为服务对象,由具有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专业社工服务团队(简称“专业社工组织”),组织专业社工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论以及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社会行政等专业方法,通过哀伤辅导、心理调适、日常陪伴,帮助受灾群众缩短灾后心理痊愈时间;通过链接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社会组织、慈善公益资源,帮助灾区群众获取救灾款物、医疗服务、就业岗位、法律援助等急需紧缺的物资与服务,解决生活困难;通过开发生计扶持项目,拓展经济来源,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实现灾区群众生产自救;通过开展灾区社区活动,丰富灾区群众生活,提振生活信心,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灾后社区的重建与融合发展。

  (二)坚持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有序介入。灾害社会工作服务要结合防灾减灾工作的需要,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灾区人口规模、经济社会条件、民族宗教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组织相应的专业社工,分类有序介入灾害救援工作。

  1.协助开展防灾减灾宣传。结合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平时专业社工要以城乡社区、学校等为单位,通过开展灾害模拟体验、灾害知识讲座与救灾演练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普及各类自然灾害常识、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自救互救技能和应急避险能力。

  2.及时介入应急救援。在灾情稳定后,要根据灾区党委、政府要求,迅速组织专业社工协助开展需求评估;在灾难现场附近设立服务站点,对受灾群众进行危机介入,协助开展生命救援,心理支持,情绪安抚等服务;针对濒临死亡的受灾群众开展临终关怀,提供生理、心理等服务,对其家属开展缓和性、支持性照顾服务。在紧急救援结束后为有需要的救灾人员提供压力舒解、精神安抚、情绪疏导等心理支持服务。

  3.配合做好过渡安置。在一般为期3个月的过渡安置阶段,专业社工要积极开展面向受灾群众的灾后心理援助和生活支持服务。重点开展灾区儿童抗逆成长关爱服务,帮助其排除恐惧心理,消除灾害阴影,恢复正常学习生活,促进权益保护与身心健康成长。开展灾区老年群体社会照顾服务,帮助其重建社会照顾体系,建构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精神慰藉与生活照料相结合的服务机制。开展因灾致残人群社区康复服务,帮助建构社区康复体系,重构社会支持网络,推动实现生理康复、心理康复与社会康复。协助普及灾后卫生知识,配合医疗人员对过渡安置驻地进行卫生清理、消毒,对食物、饮用水安全等进行检查提醒,防止大灾后的大疫。积极链接各类社会资源,募集救灾物资,协助政府根据受灾群众的需求及时有序分发救援物品。开展过渡安置点和新建社区服务,推动建立过渡安置点和新建社区服务组织网络,促进受灾群众适应过渡安置生活。

  4.积极参与灾区重建。在一般为期半年到一年的灾区重建阶段,专业社工要延续对重点对象的服务,及时反映灾区群众需求,协助政府积极进行灾区组织及制度体系重建,协助受灾群众组织开展自救、自助、互助服务,完成住房重建;参与受灾地区社区规划与社会重建,推动建立健全社区服务机制、提升社区服务能力、完善社区服务功能。

  三、加快推进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主要任务

  (一)培养灾害社会工作服务专业人才。针对我省自然灾害多发的实际,采取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的方式,依托高等院校开设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教程,培养具有灾害社会工作服务能力的社工专业人才;依托社工专业人才重点培育和实训基地,组织现有专业社工,参加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灾害社会工作服务专家人才库,将参加过省内外灾害应急救援服务的专业社工统一进行登记造册,发挥其专业骨干作用。

  (二)培育灾害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组织。鼓励各地通过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提供资金资助等方式,以及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支持个人、社会组织、高校和相关事业单位成立灾害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组织。支持防灾减灾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吸纳使用社工专业人才,提高灾害应急救援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加快建立由各级民政部门组建,社会工作协会(联合会)承接的灾害社会工作应急救援服务队,作为各地参与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骨干力量,及时介入灾害应急救援服务。

  (三)建立灾害社会工作服务应急机制。按照“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专业特色、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灾害应急救援理念,深入探索灾害社会工作服务规律与模式,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服务机制,统筹考虑不同灾害种类,受灾程度和灾区需求,制定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服务程序与措施,并逐步纳入《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四)建立完善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政策。认真总结国内外、省内外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经验做法,制定灾区总体社会工作方案与专业服务方案、服务指引;推动落实《社区公共场所紧急救援管理要求》(MZ/T013-2009),建立健全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体系。

  四、切实加强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支持保障

  (一)将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纳入灾害救援体系。各地要探索建立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将其纳入各地灾害救助体系,在评估灾害损失时应有专业社工参加,在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地方恢复重建规划时将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列入其中,在开展灾后救援救助行动时把专业社工一并考虑,同步安排,为其有序介入应急救援服务提供政策支持和身份认可。努力构建党政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格局,使灾害救助从吃穿住行等物质救助,向灾后心理援助、社会秩序重建、社会功能恢复延伸拓展。

  (二)加大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投入力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各地要争取将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经费纳入财政支持范围,从民政部门留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对灾害社会工作服务开展以及应急救援服务队予以资助或购买服务。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和救灾捐赠资金支持灾害社会工作服务开展,构建多元化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开展灾害社会工作服务试点。按照试点先行、统筹推进的原则,选择一批社会工作发展基础条件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服务需求急迫的地区开展灾害社会工作服务试点,成立应急救援服务队,积极总结经验、探索模式、创新方法,在试点基础上创建一批示范地区和单位,发挥其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逐步推动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由点及面深入发展。

  (四)加强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研究宣传。认真总结我省社工参与汶川及雅安抗震救灾、抗击9.21茂名洪灾、援助9.29西沙海难受灾渔民、参与鲁甸地震灾害专业社工支援行动等成功经验,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逐步构建我省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理论与实务体系。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载体,对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政策制度、经验做法、优秀事迹开展持续深入的宣传,加大其专业理念、知识与方法的宣传普及力度,积极营造支持灾害社会工作服务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广东省民政厅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