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修订动物保护法 新规称老鼠不可虐杀

12.06.2015  10:00

  南都讯 记者蓝辉龙 今天,澳门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讨论《动物保护法》法案,根据政府提交的法案新文本,明确规定猫、狗为不可食用动物,禁止以肉用目的宰杀。政府提到,以人道方式灭鼠有困难,法案获通过后需向社会宣传,不可虐杀老鼠。

  南都记者了解到,按照新法案的规定,虐待动物,使其承受不必要的痛苦,以及宰杀、遗弃动物,举办、宣传或进行驱使动物与其他动物或与人搏斗的行为或活动等行为都属禁止之列,另外,禁止展示或销售未满3个月龄的犬只和猫。

  在宰杀动物方面,法例规定例外情况下可宰杀:一、以肉用为目的;二、为科学应用目的;三、为控制动物群体疾病或品种改良的目的;四、民政总署为控制市政狗房所收容动物的数量及维持有关动物的生活品质;五、为解除动物伤病的痛苦;六、为消灭鼠害目的;七、基于对人的生命、身体完整性、健康、财产或公共安全有即时危险者。在以上例外情况的前两项,明确规定不包括犬只和猫,也就是说,狗和猫被视为不可食用动物,同时,法案禁止为前两项目的而售卖犬只、猫,或其屠体、内脏。

  根据法案,在第一至六项所指的情况下宰杀动物时,要采取对动物造成最少痛苦的人道方式,不得在公共地方或属私人地方但向公众开放的区域宰杀动物,为解除动物伤害的痛苦而宰杀之,除了紧急情况下,要由兽医来执行。

  对于第六项灭鼠的规定,灭鼠也要采取对其造成最少痛苦的人道方式,有议员提出疑问。列席的政府代表解释,目前以人道方式灭鼠有困难,法案获通过后需向社会宣传,不可虐杀老鼠。

  按照法案的规定,虐待动物,导致动物的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以及违反规定宰杀动物,最高可被处三年徒刑或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