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助推租赁行业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28.08.2015  09:01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所谓融资租赁,根据去年银监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通俗来说,就是当市场主体没有足够资金购置所需设备时,可以通过融资租赁企业购入设备,然后再从其手中取得设备的使用权,只需要向融资租赁企业支付租金。

这种交易活动将有效减少企业的设备购置成本,尤其对于规模小、信用等级低、盈利不稳定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来说,通过银行贷款、典当等融资渠道,很难满足资金需求,这种“花小钱,办大事”的方式,将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因而,此次常务会议提出,“厉行简政放权,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对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设备融资租赁简化相关登记许可或进出口手续。在经营资质认定上同等对待租赁方式购入和自行购买的设备”,在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将推动航运、空运、农业和医疗卫生等相关企业迅速扩大规模、增强实力;“加快发展高端核心装备进口、清洁能源、社会民生等领域的租赁业务,支持设立面向小微企业、‘三农’的租赁公司”,此项措施意在通过政策引导,用融资租赁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实现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通过租赁推动装备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融资租赁在破解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同时,也为设备生产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客户和订单,这为我国的高端制造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了新的机遇;“创新业务模式,用好‘互联网+’,坚持融资与融物结合,建立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发展售后回租业务”,一些融资租赁企业已经开始运用高科技手段开展业务,比如采用物联网技术管理租赁物,随时掌握设备的情况,也防止承租人违约,而发展售后回租业务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出售资产再回租的方式筹措资金,让企业在保持经营稳定的前提下,能够尽快筹钱。

不过,在此类交易活动中,融资租赁企业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各类风险。最直观的,如果承租人拒不支付租金或者设备发生损坏,租赁企业将蒙受损失。因而,促进此行业的发展,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强风险管理”,以及“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自去年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多次把“融资难、融资贵”纳入会议议题重点讨论。上月3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曾提出,部署加快融资担保行业改革发展,更好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作用。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举措,将为企业发展注入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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