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宣贯工作的通知(粤安办函〔2015〕42号)
粤安办函〔2015〕42号
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
八条规定》宣贯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驻粤和省管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了《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第7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5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为深入宣传贯彻《规定》精神,推动我省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现就《规定》宣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培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领会《规定》各项规定精神,真正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红线”意识,提高学习贯彻《规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通过会议、宣讲、解读、培训、检查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开展《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及政府监管部门对《规定》宣贯
的普及率。
二、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一岗双责”责任,通过《规定》的全员培训并登记记录,使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全面深入了解《规定》的意义、作用和内容、责任,做到人人尽知、知行合一,提高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法治水平。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全面查找安全生产漏洞和薄弱环节以及与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存在的问题,制订改进的方案、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及操作规程,认真推进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做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坚决不生产经营,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定》落实。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全面摸清企业底数,建立健全“一企一册”基础档案管理,要将《规定》的落实情况纳入到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对于检查中所发现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依法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对违反《规定》等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同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学习贯彻《规定》与做好当前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开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宣贯、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年度重点工作要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粉尘防爆及消防安全等专项治理相结合,指导和督促属地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强化现场作业、生产过程安全控制、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技术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提供良好安全保障。
有关《规定》文本,请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