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加班规定不能形同虚设

08.04.2015  10:16

3月24日一早,深圳36岁的IT男张斌被发现猝死在公司租住的酒店马桶上面。张斌是清华计算机硕士,生前就职于闻泰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据其妻子闫女士说,张斌经常加班到凌晨,有时甚至到早上五六点钟。闫女士认为,张斌猝死与长时间连续加班有关。闫女士还称,张斌走前的那个周日跟妈妈说了一句话:“我太累了。”(4月7日《南方都市报》)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据张斌妻子闫女士说,张斌经常加班到凌晨,有时甚至到早上五六点钟。张斌的同事也介绍,他们长期加班的情况的确存在,11点钟下班都算是早的,很多时候会工作到凌晨甚至更晚。由此可见,闻泰公司存在的职工长期超时加班现象,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违法行为。

现实生活当中,类似闻泰公司这样的职工长期超时加班,并非是个别企业才有的现象。一些企业为了经由压缩成本达致自身利润最大化,往往压缩聘用职工数量,从而导致职工只能经由长期超时加班,才能完成工作任务,并由此而令职工身心健康遭受损伤。有些企业为了赶工期完成生产经营任务,也常常强迫劳动者突击性超时加班,罔顾劳动者身心健康,漠视、践踏劳动者权益。

正是由于企业追求自身利润化的本能很容易导致劳动者权益遭受损害,再加上劳动者相对企业又处于绝对弱势地位,我国《劳动法》等法律对企业加班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对企业加班行为进行制约,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与休息权利免遭企业违法加班行为侵犯。而只要各地劳动监察部门严格依法执法,大力惩处企业违法组织职工加班行为,使其付出应有的代价,也就并非不能有效减少乃至杜绝劳动者长期超时加班现象发生,避免劳动者身心健康因为长期超时加班遭受损害。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当前不少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面对企业违法加班行为,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不闻不问的不作为态度,从而导致法律法规有关加班规定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其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应有效用。显然,唯有对那些不作为的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实施严厉问责,使其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促使各地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切实履责、积极作为,经由严格依法执法杜绝企业违法加班现象发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劳动者权益,防范类似张斌这样因为长期超时加班猝死的悲剧再发生。

(编辑:苏卓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