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劳动者双休日出差能否算加班?

29.12.2015  17:13

案情:

2013年8月起,徐某一直在一家电子公司负责售后服务。公司产品销售到哪里,徐某所在部门的售后服务就跟进到哪里,因此,到外地出差,对徐某是家常便饭。2015年7月,徐某在报销出差费用时,猛然想起,自己常年在外地奔波,双休日经常在外地出差,公司不仅没有支付过加班费,也没有安排过一天的补休。徐某遂去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询问,公司的解释是,双休日出差,不算加班,即使算加班,出差时每天也有80元津贴,津贴里就包括了加班费。对于公司的解释,徐某很不满意,于是找到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咨询求援。镇江市总指出,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双休日出差并提供了本职劳动,应算加班。出差补助不能取代加班工资。

说法: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都应当算为加班。在这种情况下,双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关键看劳动者当天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如果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果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而是处于休息状态,该双休日不算加班。值得注意的是,出差往返占用双休日的,也应计入加班时间。

至于出差补助,是不能取代加班工资的。出差补助,一般指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其性质是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的性质则是工资报酬。当工作任务需要劳动者在双休日出差时完成,用人单位既要给予经济补偿,也要支付加班工资。

特别提醒:

为避免因双休日出差而引发的加班费争议,用人单位对那些需要长期或者频繁出差的工作岗位,可依法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不定时工时制。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学会收集和保留双休日出差的相关证据。比如出差报销单,上面写有详细的工作时间。还可以收集通讯记录、邮件、同事证明等能够佐证自己在双休日出差的记录。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在双休日出差期间是在工作,而不是在休息,否则,依然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徐某提供了大量双休日出差,并一直处于工作状态的证据。在镇江市总工会的协调帮助下,公司最终形成了几方认可的处理意见:对徐某及部门同事2015年以前双休日的出差时间,按实际天数兑现加班工资;对2015年以来的双休日出差时间,先安排补休;半年内无法安排补休的,年底一并兑现加班工资。

(编辑:苏卓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