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3商家疑傍名牌获利被判赔16万 勒令停止侵权行为

14.04.2017  12:46

  珠江时报讯(记者/杨汉坤通讯员/谭颖思李允玲)一家电器生产商和两家电器销售商因销售标有“苏泊尔”字样的电磁炉产品,被“苏泊尔”商标权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庭,索赔共计21万元。昨日,记者从禅城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3个商家向苏泊尔公司赔偿共计16万元。

  2016年,苏泊尔公司发现,顺德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电磁炉产品上标注“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此外,苏泊尔公司还发现,顺德某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电器经营部”)、广州番禺某贸易商行(以下简称“贸易商行”)分别从电器公司进货,并销售该款电磁炉产品。苏泊尔公司认为,上述3个商家的行为对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016年5月,苏泊尔公司将电器公司、电器经营部和贸易商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电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示有“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判令电器经营部和贸易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1万元。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电器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电磁炉产品中标注“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即使没有突出使用“苏泊尔”字样,也易使公众认为其与苏泊尔公司有某种关联性。电器公司主观上有搭“便车”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电器公司认可电器经营部和贸易商行销售的电磁炉产品由其销售,电器经营部和贸易商行在许诺销售中使用“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各项因素,禅城法院一审判决电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各项合理支出10万元,电器经营部和贸易商行停止侵权行,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各项合理支出3万元。目前,3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