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欠19万债务不还 改名躲债8年

12.12.2015  03:33

包工头刘某因拖欠农民工张先生的工资被诉至法院,但他向法院提交的身份信息等均与实际不符,给案件执行带来极大困难。经证人出庭辨认、警方查询,法院最终认定了刘某的真实个人信息。故此,法院不仅判处刘某支付张先生劳务费19万余元,对于张先生提出的利息损失,法院也一并予以支持。

欠钱不还遭到起诉

2007年,张先生起诉一建筑公司及刘某,要求对方支付劳务费及利息、差旅费等。建筑公司称其从未承包过诉争工程,也从未与张先生签订过任何合同。刘某则称合同中建筑公司的印章是自己私刻的,该工程是以个人名义与张先生签订的合同,因工程尚未完工,无法对工程量进行结算,故无法支付劳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刘某自认及建筑公司提供的印章可以认定,张先生与刘某成立劳务合同关系,但无证据表明建筑公司承建了诉争工程,并据此判定刘某向张先生支付剩余劳务费19万余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虚假信息执行困难

案件审理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的姓名为“刘冬”。但在执行阶段,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查询被执行人驾驶车辆所有人登记为“刘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姓名也是刘夏。其中出生日期、户籍地及身份证号与“刘冬”均不符。法院又根据“刘冬”提供的身份信息到户籍地公安局查询,也没查到“刘冬”的身份信息内容,这使得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证人辨认确定身份

此后,法庭传唤证人江某出庭,对施工过程作证,并根据法院随机抽取的9张身份证头像进行了辨认,指认照片中序号2和7均为“刘冬”。此外,法院还传唤了2007年案件中“刘冬”的委托代理人苏某到庭,对法院随机抽取的9张身份证头像进行辨认,他也指认序号2和7为“刘冬”,而序号2和7照片均调取自法院在公安系统查询的刘夏身份信息的照片。

故此,法院确认本案中的“刘冬”实为刘夏。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夏明知自己提供的身份信息虚假,且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在主观上有逃避债务的行为,同时在客观上造成张先生应得到的劳务费迟迟得不到执行,给其 经济 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故张先生主张的利息损失,法院给予支持。

■法官提醒

虚假身份躲债可获刑

法官表示,农民工付出辛勤汗水所换取的劳务费是其本人乃至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承包人刘某也出身农民,应多站在农民工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同时,刘夏以虚假身份进行诉讼,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应引以为戒。法官提醒,通过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方式躲避债务,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容易导致使自己身陷行政处罚、民事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多重困境。

北京晨报记者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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