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超跑飙车案两司机被公诉 检方称应追究刑责

05.05.2015  04:20

本报之前的报道

本报讯(记者 刘晓玲 杨琳)昨天,朝阳区大屯路隧道飙车案的两名司机唐某某、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北京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朝阳区检察院在其官微中称,朝阳法院已于当日正式受理此案。

据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该案执行“速裁案件”程序,即两嫌疑人不走逮捕程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束,检察院直接审查起诉至法院。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时祯奎律师称,“速裁案件”公、检、法三部门办理的总共期限,一般不超过最长刑事拘留37天的期限。

大屯路飙车案起诉书”中显示,经鉴定,在此次飙车案中受伤的女子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定,两名被告人属于故意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于某某于2015年4月11日21时许,分别驾驶京N679Y2号“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与京NNR458号“法拉利”牌小型轿车,在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外环处道路上由东向西故意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及护栏、防护墙等交通设施损坏,并致“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内乘客徐某(女,24岁,辽宁省人)腰椎爆裂性骨折,经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与唐某某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悉,朝阳法院已于当日正式受理此案。

此外,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危险驾驶罪”法定上限刑罚是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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