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校企4高管私分国资获刑 不服判决上诉被驳
本报讯 北大资源集团是北京大学下属的校办企业,从2001年至2004年,集团一直处于负债运行的亏损状态。然而在此三年间,公司高管和部分员工却每年分得巨额奖金,总额近2000万元。涉案的四位高管于2013年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一审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缓刑二年。面对四人的上诉,一中院近日做出判决,维持原判。
北大资源集团的前身是北大资源开发公司,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教育投资、商业地产运营和物业经营管理等业务。2001年,公司更名为北大资源集团,三年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至2004年,担任北大资源集团领导职务的被告人巩运明、张永祥、黄琴芳、仇守银,先后五次以单位名义共将人民币1938万余元作为奖金分发给员工个人。根据北大资源集团的资产损益表显示,2002年至2004年,北大资源集团一直处于负债运行的亏损状态。四人在接受检方调查时也承认集团当时处于负债运行状态,很多项目没有盈利,还欠着银行的贷款。
2009年“东窗事发”,巩运明等四人先后将所得赃款共计641.7万元全部退还北京大学纪委。
去年12月13日一审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巩运明等四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依法判处四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万至五万元不等。
四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自己是在集团经营业绩和效益良好,并得到北京大学认可的前提下向员工发放奖金的,符合北京大学对校办企业的相关规定。另外,发放奖金账户系合法设立账户,资金来源和去向公开、明确,而非小金库资金。
二审审理期间,四位上诉人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一中院认为,巩运明等人作为北大资源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集体决定将应依法上缴财务入账的经营收入予以截留,通过违规做账的手段发放奖金的行为,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涉案高管中叶丽宁和吕某案发时不在境内,至今未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