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区院:首次举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会

13.07.2015  18:43

  7月10日上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陆日丛交通肇事案和向二勇信用卡诈骗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了公开宣告。中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侦查机关代表、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宣告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检察改革、推进检务公开的决策部署,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探索试行不起诉公开宣告制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包括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前者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者是指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院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告,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已经作出的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宣告时,通知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等到场,并允许公民旁听,实现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办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不起诉公开宣告,坚持宣告与释法说理、宣告与接受监督相结合、惩罚与教育、宣告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该院此次公开宣告针对的是两件相对不起诉案件进行的,第一件是陆日丛交通肇事案,被不起诉人陆日丛驾驶小汽车在起步前行时不慎碰撞并碾压站在车前方的儿子,事故造成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第二件是向二勇信用卡诈骗案,被不起诉人向二勇在中山某银行申请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拒不归还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直到被公安机关立案前才归还所欠钱款。两件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主观恶性不大,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的角度出发,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公开宣告仪式上,首先由宣告人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和阐述作出相对不起诉的理由依据,当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随后,宣告人告知相关案件当事人、案件侦办单位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时的救济途径,并听取了上述人员的意见。最后,宣告人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训诫、教育,被不起诉人陈述自己对事件的深刻反省,表示日后将严格遵纪守法。参加宣告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不起诉宣告过程规范、有序,充分体现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落实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的决心,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中山市检察院徐业恒副检察长接受了媒体采访,表示此次不起诉公开宣告是我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和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创新举措。不起诉公开宣告公开释法说理,公开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有利于提升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权威性。今后,我市检察机关将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办理情况,逐步完善和推行不起诉公开宣告,使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得到社会监督,增强不起诉工作的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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