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首套契税优惠广东全省没戏 政策没有本地化

15.03.2016  09:39

  羊城晚报记者 严丽梅

  广州“跨区首套”契税优惠政策还有戏吗?昨日,羊城晚报记者获悉,广东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住建厅已于3月1日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原文,并规定“本政策执行后,粤财法(2010)88号文关于契税的条款全部废止”。这就是说,广东在落实契税相关优惠政策时并没有任何本地化“发挥”,“跨区首套”契税优惠政策不仅在广州“没戏”,在全省也“没戏”。

  粤财法(2010)88号文

  关于契税条款 该条款被废止

  “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是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中确定的3%税率征收契税。

  界定“唯一住房” 该条款仍有效

  “家庭唯一住房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前,其名下均没有住房,即为唯一住房。

  所以,“跨区首套”契税优惠政策上并不可行。

  新闻回放

  日前,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财税〔2016〕23号文,规定从2月22日起,扩大个人购买住房可享受契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取消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界定。其中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这条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北上广深地区。

  在落实这条优惠政策的过程中,2月24日,一则广州实行“跨区首套”契税优惠政策的消息快速发酵。但第二天,广州市地税局紧急叫停了这一做法。

  从此次广东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住建厅联合转发“财税〔2016〕23号”文的日期看,“省的政策”已于3月1日明确,要求各地要遵照执行“财税〔2016〕23号”文,其中还规定,“本政策执行后,粤财法(2010)88号文关于契税的条款全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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