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20日前医保基金划入个人账户 异地医疗6个月内不予变更

27.04.2017  11:42

大洋网讯   昨天,记者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2〕61号)将于今年6月有效期届满,市人社局在大量调研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文件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公众征求意见。

意见稿增加了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在选定定点医疗机构或者指定专科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的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应先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后,才可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再选择1家其他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在指定专科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

参保人员到非选定医疗机构或非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长期异地就医、异地急诊、学生异地就医、异地转诊等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长期异地就医”需要事前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选定异地医疗机构后原则上6个月内不予变更。

已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临时回本市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急诊留院观察以及已办理确认手续的门诊特定项目、指定门诊慢性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后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其他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意见稿明确,医保金额每月20日前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什么情况下,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取出?意见稿表示,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确认手续或者在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退休前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此外,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转移医保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一同转移。

此外,参保人员死亡其继承人也可申请办理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继承人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两年内没有申领其个人账户余额的,其个人账户余额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即日起至5月5日,市民可登录广州人社局网站(www.hrssgz.gov.cn )查阅意见稿具体内容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信时记者 黄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