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拟规定医疗废物未分类收集最高可罚三万

07.06.2014  16:18

  6日,《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广州市法制办官网公布并征求意见。据悉,广州拟对医疗垃圾运输车辆实施卫星监控,而未被污染输液瓶可回收利用。

  医疗废物一旦流失,很可能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必须有严密的监管体系。针对广州市大医院较多的实际,草案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下设科室的,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和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都应当设立医疗废物台账,医疗废物转出科室、转入和转出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时都应当进行重量计量。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设立医疗废物台账和重量计量设施,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去向以及经办人等项目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违反本规定者,由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广州市从化、增城等区域内农村偏远地区,存在距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远、医疗废物日产生量少的镇、村卫生院(所),无法保证每日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针对此类情况,草案明确由区级卫生部门指定该区域一家医疗机构作为暂时集中贮存点;周边医疗点应当每隔一日将医疗废物用密封转运箱暂存并自行送往暂时集中贮存点,前后两次最长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或者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的,由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草案明确,医疗机构应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分类贮存,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不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广州市卫生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从具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处置企业中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遴选两家企业,回收利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

  违反上述规定,未按要求分类收集医疗废物的,由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黄少宏)